牟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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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牟定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牟定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由责任单位对有关部门划定的门前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负责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环境秩序的制度。

第三条 凡在本县城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建筑工地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责任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共和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负责对“门前三包”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工商、公安、建设、爱卫会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五条 责任区范围包括责任单位邻街建筑物外墙皮、与建筑物相邻的人行道,具体范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划定的责任区范围,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包括责任区范围、责任单位的责任、对责任单位的奖惩等内容。

第六条 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卫生整洁

.按要求自备废弃物容器,垃圾实行袋装;

.坚持经常清扫责任区范围,做到地上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等;

.保持本单位临街建筑物、围墙、牌匾、灯饰、橱窗等清洁美观,无破损,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二)绿化美化

.对责任区范围内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管理须符合绿化管理规定;

.门前树木无乱拴、乱挂、乱钉现象。

(三)秩序良好

.门前无乱停乱放车辆;

.门前无乱堆放物品、乱摆摊设点、乱拴、乱挂现象;

.邻街商铺无占道经营现象。

第七条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管理等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共和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应对“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对“门前三包”责任不落实或落实得不好的责任单位,应督促整改。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主要街道和繁华地段设置监督岗,协助共和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和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及时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搭盖亭棚或其他设施、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第十一条 建立“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制度,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月组织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管理单位及管理人员,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范围内的建筑物不能保持整洁、美观,或者在建筑物外墙、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的,依照《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栏(板)、招牌、标语牌、宣传栏、指示牌、实物造型等以及占道经营的,由城建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工商公安、城管、建设、爱卫会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牟定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