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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乡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索引号:mdx-02_/2021-0106079 公文目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文日期:2020年11月24日 主题词:制度 文  号:便笺,无文件号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24日

安乐乡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

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保密法规的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各科室根据公开需要提供。

第五条各科室拟制公文时,要明确此件公开发布、此件脱密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等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办公室负责人审签。拟脱密后公开、依申请公开、删减后公开和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在公文处理签中说明理由。办公室起草或报请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负责起草的科室和部门应在请示正文部分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和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政府办公室对应发文人员应按规定予以退文。

第六条各办文站所要做好定密工作。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可报分管副主任审定,仍无法界定的,由发文人员报保密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条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八条各发文人员核对文稿时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各发文人员应及时向办文站所、各起草文稿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公文在各发文人员印发后,由政务信息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在安乐乡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发布。

第十条各站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编辑、报送和保密审查等基础工作。提供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具体分工是:

政务信息中心负责协调提供应公开的规章和工作规则;

政务信息中心负责做好各类政府信息在安乐乡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发布工作;

第十条政务信息中心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电话咨询记录制度。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申请,只提供电话咨询。

(二)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函(包括传真件)登记制度。凡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经办人员均应在《安乐乡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上登记,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三)建立网上受理制度。经办人员登录安乐乡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后台网页,查看并进行登记。能立即作出答复的直接在网上答复,不能立即答复且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四)建立来访申请受理制度。申请人专程来访,能当面答复的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填写的,由经办人代为填写,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五)建立申请告知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入办理程序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政务信息中心直接答复;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经保密审核后,由政务信息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各类《告知书》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乐乡人民政府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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