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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索引号:mdx-02_/2021-0106002 公文目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文日期:2020年12月10日 主题词:制度 文  号:便笺,无文件号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10日

牟定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

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各部门负责公开的信息由各部门负责初审,最后交由办公室统一审核。

第四条 不同部门联合拟公开的信息,由主办的部门负责保密初审,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报办公室复审方可予以公开。联合外单位公开的信息保密审查,对口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各部门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部门负责人要明确提出保密初审意见,对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业务工作进行工作秘密审查;受理复审的办公室要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复核,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六条 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主办部门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办公室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信息在保密审查后确定为涉密的信息按保密信息处理,过了保密期限后方可公开。

第八条 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因保密审查不严,发生泄密事件,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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