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我局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行政活动的知情权,为社会依法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各股室、中心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四条 收获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五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务公开的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办事事项、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行为准则、工作制度、工作动态、监督投诉;
(五)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和建立信息公开栏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程序
第九条 各股室、中心要按照本局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编辑、报送和保密审查等基础工作。
第十条 依照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凡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在制作、获取或者拥有本部门信息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采取政务信息公开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者其他报纸、杂志以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开的政务信息,由相关股室完成后报分管领导审,再报请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2、在政府网站和互联网公开的政务信息;在特殊场所设立的广告牌、张贴栏、招牌等公开有关信息时,由办公室完成后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报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3、用其他形式公开政务信息,由有关股室提出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已归档的材料,由局办公室档案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按规定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进行实施和管理;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