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牟定县地震局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未依法进行安全性评估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等 |
在建设工程开工后,主动改正或在地震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开展安全性评估,并按审定的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初次违法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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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等 |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主动改正或在地震部门责令整改限期内改正,上缴违法收入,危害后果轻微的初次违法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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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等 |
在建设工程开工后,主动改正或者在地震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地震动参数复核或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初次违法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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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监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等 |
对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环境和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在地震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初次违法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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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等 |
对地震监测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在地震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以消除对地震监测环境不利影响的初次违法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等 |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主动改正或在地震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并按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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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等 |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主动改正或在地震部门限期内改正,未取得违法收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安全性评价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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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等 |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地震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采用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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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监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等 |
对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环境和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的破坏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者在地震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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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等 |
对地震监测环境造成的危害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在地震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以消除对地震监测环境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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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监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等 |
有证据能够证明对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环境和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的破坏无主观过错,且主动改正或者在地震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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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等 |
资源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未征求地震部门意见,且有证据能够证明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监测环境造成的危害无主观过错,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以消除对地震监测环境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三)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监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四)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局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监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