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兽药经营许可【00012031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20314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县级权限)(00012031400302)
4.设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6.监管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3)《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7.实施机关:牟定县农业农村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核发(县级权限)
4.许可证件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审批程序,减化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间。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日常监管, 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或者有兽药经营许可证但经营假、劣兽药行为;检查是否存在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行为,是否按照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贮存、销售记录并按要求实施;
2.强化监督检查,检查兽药经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4.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要求,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兽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兽药GSP公告
(3)经营情况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兽药经营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
审查
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件:符合要求的,作出审批决定,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县级行政区域内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十五、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