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意见办理情况的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固定资产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局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事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我县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工作开展情况
自2019年以来,我县没有企业或者投资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到达需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的标准,也没有企业到我局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行政许可。
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的审批条件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2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
2、年电力消费量500万-1000万千瓦。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的,能耗到达上述其中一个条件的,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需要提供的材料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原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登记表)(原件);
3、项目节能报告(原件);
4、授权委托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4号令)第五条;
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
牟定县行政审批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