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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清单

索引号:11532323MB18662442-/2023-042100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清单 发文日期:2023年04月21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清单 文  号:无文号 成文日期:2023年04月21日

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首违不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基础教育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2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体育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体育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基础教育股

2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体育股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基礎教育教股

2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人事股

3

对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处罚;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人事股

4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人事股

5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体育股

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免于强制法律依据

备注

自由裁量权基准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备注

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相关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

1.初次发现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

一般

2.复查仍未停止违规办学的。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3.再次复查仍未停止违规办学的。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轻微

1.初次违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2.再次违反的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严重

3.三次以上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清单

序号

牵头单位

协同单位

检查事项

执法依据

检查内容

备注

1

牟定县教育体育局

牟定县市场监管局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等。

安全管理、疫情防控是否到位;办学行为是否规范;收费项目、标准是否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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