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牟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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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一 |
行政许可 |
共13项 |
1 |
行政许可 |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
2 |
行政许可 |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 |
3 |
行政许可 |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
4 |
行政许可 |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5 |
行政许可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6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7 |
行政许可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8 |
行政许可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 |
9 |
行政许可 |
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10 |
行政许可 |
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审批 |
11 |
行政许可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12 |
行政许可 |
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
13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二 |
行政处罚 |
共168项 |
1 |
行政处罚 |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2 |
行政处罚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4 |
行政处罚 |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的处罚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7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
8 |
行政处罚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9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扶持的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处罚 |
10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造林的处罚 |
11 |
行政处罚 |
对虚报造林面积骗取造林经费的处罚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的处罚 |
1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范围使用林地的处罚 |
14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运输木材的处罚 |
1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林权证书的处罚 |
1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调换林地的处罚 |
18 |
行政处罚 |
对因毁林开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的处罚 |
1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标的处罚 |
2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林业用地为非林业用地的处罚 |
2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22 |
行政处罚 |
对大中型木材加工企业未依法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的处罚 |
23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期满后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2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移植一般野生树木的处罚 |
25 |
行政处罚 |
对聚众哄抢林木的处罚 |
26 |
行政处罚 |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的处罚 |
28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储运、中转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
2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处罚 |
3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3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32 |
行政处罚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
33 |
行政处罚 |
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 |
3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3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3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的林木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 |
3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林木种子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
3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39 |
行政处罚 |
对林木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40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41 |
行政处罚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42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
43 |
行政处罚 |
对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4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45 |
行政处罚 |
对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内进行侵占或者破坏种质资源活动的处罚 |
46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授权林木品种的处罚 |
4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授权林木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48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
4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于林业工程造林的林木种子未进行检验的处罚 |
50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
5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沙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沙的处罚 |
52 |
行政处罚 |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
53 |
行政处罚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5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
5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
5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
57 |
行政处罚 |
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58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5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60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6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6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6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运输准运证、经营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罚 |
6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处罚 |
6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66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6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6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采伐珍贵树种的处罚 |
6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批准树种、数量、地点、时间和方式采伐或者采集本省珍贵树种的处罚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处罚 |
7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处罚 |
7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处罚 |
7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挖取珍贵树种树根,采集其枝叶、果实、种子,剔剥其活树皮等毁坏本省珍贵树种的处罚 |
74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本省珍贵树种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7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本省珍贵树种采集证件、出口批件或者许可证明的处罚 |
7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移植珍贵树种活立木的处罚 |
77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珍贵树种生存环境的处罚 |
78 |
行政处罚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79 |
行政处罚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80 |
行政处罚 |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水的处罚 |
81 |
行政处罚 |
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处罚 |
82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83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84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85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86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87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88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90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
91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处罚 |
92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 |
93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处罚 |
94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
95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96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
97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
98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
99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及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处罚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10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10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107 |
行政处罚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
108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109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的处罚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在湿地范围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处罚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湿地内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的处罚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在湿地范围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的处罚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湿地范围内采矿、采挖泥炭的处罚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在湿地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处罚 |
117 |
行政处罚 |
对在湿地内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的处罚 |
118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的处罚 |
119 |
行政处罚 |
对在湿地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在湿地内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处罚 |
121 |
行政处罚 |
对在湿地内擅自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在湿地内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罚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湿地内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湿地内摆摊设点、搭建 帐篷的处罚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湿地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处罚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处罚 |
129 |
行政处罚 |
对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森林、林木、林地无偿划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130 |
行政处罚 |
对移植一般野生树木不按规定补种的处罚 |
1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连片采挖树木的处罚 |
132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13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134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
13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
13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137 |
行政处罚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140 |
行政处罚 |
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14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处罚 |
142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
143 |
行政处罚 |
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 |
144 |
行政处罚 |
对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处罚 |
145 |
行政处罚 |
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处罚 |
146 |
行政处罚 |
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 |
147 |
行政处罚 |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处罚 |
148 |
行政处罚 |
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
149 |
行政处罚 |
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处罚 |
150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151 |
行政处罚 |
对草种经营者未建立草种经营档案,载明草种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的处罚 |
15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推广应经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草种新品种的处罚 |
15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前或者违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处罚 |
154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开展建设活动的处罚 |
155 |
行政处罚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的处罚 |
156 |
行政处罚 |
对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157 |
行政处罚 |
对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纸质档案和电子图文档案的处罚 |
15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动植物标本的处罚 |
159 |
行政处罚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就地取材、乱倒渣土的处罚。 |
160 |
行政处罚 |
对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活动,搭建影响、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设施的处罚 |
161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改变资源形态的处罚 |
162 |
行政处罚 |
对进入风景名胜区的交通工具,不按照规定的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的处罚 |
16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准营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164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出借和转让《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处罚 |
16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出售风景名胜区门票的处罚 |
166 |
行政处罚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 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处罚 |
167 |
行政处罚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处罚 |
168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三 |
行政强制 |
共20项 |
1 |
行政强制 |
对责令补种树木拒不补种的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树木 |
2 |
行政强制 |
对不按规定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加处罚金或者滞纳金 |
3 |
行政强制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4 |
行政强制 |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收缴采伐许可证 |
5 |
行政强制 |
对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责令限期治理 |
6 |
行政强制 |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
7 |
行政强制 |
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 |
8 |
行政强制 |
对无证运输的木材执行暂扣 |
9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恢复林业服务标志的代为恢复 |
10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规定,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代为捕回或代为恢复原状 |
11 |
行政强制 |
责令限期捕回放生或者逃至野外的野生动物 |
12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13 |
行政强制 |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14 |
行政强制 |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 |
15 |
行政强制 |
对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代为除治 |
16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
17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18 |
行政强制 |
查封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场所 |
19 |
行政强制 |
扣留非法猎捕、出售、收购、携带和无证运输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产品及其猎捕、装载工具 |
20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代为恢复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的草原植被 |
四 |
行政征收 |
共3项 |
1 |
行政征收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2 |
行政征收 |
育林基金征收 |
3 |
行政征收 |
森林植物检疫费征收 |
五 |
行政给付 |
共2项 |
1 |
行政给付 |
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助 |
2 |
行政给付 |
林木良种繁育补助 |
六 |
行政检查 |
共22项 |
1 |
行政检查 |
木材运输检查 |
2 |
行政检查 |
森林植物检疫检查 |
3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检查 |
4 |
行政检查 |
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责任制检查(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检查) |
5 |
行政检查 |
林业科技推广项目检查 |
6 |
行政检查 |
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监督检查 |
7 |
行政检查 |
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 |
8 |
行政检查 |
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
9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
10 |
行政检查 |
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
11 |
行政检查 |
林木种苗工程检查 |
12 |
行政检查 |
退耕还林检查验收 |
13 |
行政检查 |
云南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 |
14 |
行政检查 |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项目省级验收 |
15 |
行政检查 |
造林绿化目标责任状考核检查 |
16 |
行政检查 |
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
17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
18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19 |
行政检查 |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20 |
行政检查 |
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监督检查 |
21 |
行政检查 |
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检查 |
22 |
行政检查 |
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 |
七 |
行政确认 |
共0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