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5日17时0分许,牟定县共和镇散花村委会冷家村民小组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食用菌种植基地4号大棚内发生菌架坍塌,导致2名作业工人被掩埋受困,经现场抢救无效,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9.82万元。
事故发生后,牟定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对事故应急处置、善后工作作出批示和要求。县公安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及共和镇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6月17日,牟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局长任组长,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县监委介入事故调查,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鉴定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棚及钢结构菌菇架没有进行专业设计计算,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承载强度不够,稳定性不足,导致在使用过程中突然发生坍塌,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概况
1.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在牟定县行政审批局注册成立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新桥镇大蒙恩生嘴子,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用菌菌种生产,食品销售,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蔬菜种植,食用菌种植,园艺产品种植,中草药种植、茶叶种植等经营活动。
(二)大棚和钢构件菌架安装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云南兴农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壹佰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镇斗南花卉市场G区3号,经营范围:农业技术开发及推广,活动板房安装;温室大棚工程,农业灌溉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蔬菜、农作物的种植;建筑材料、农副产品的销售;国内贸易、物资供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现有管理人员4名,分别为李某某夫妻和2名聘请工人。
2.事故大棚及菌菇架建设情况。2023年12月21日,经熟人介绍,云南兴农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与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经理卓某某1协商后签订了温室大棚建设工程合同,实行包工包料建设,工程规模为大棚约30个,角钢菌菇架300个。合同签订后,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供设计施工图纸,李某某通过在昆明附近咨询、实地查看其他同类企业大棚及菌菇架结构的情况下,找到自然人杨某等电焊工人,通过自己提供原材料,口头提出菌菇架尺寸、结构、用料、工艺等施工标准组织安装施工。2024年3月15日,大棚及菌菇架建设安装完工后,李某某未对大棚及钢结构菌菇架进行质量把关验收,也没有提请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建设程序组织验收。而是填好验收结算表后,让卓某某1签字代替工程验收。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12月19日,有2名股东,分别为叶某某和卓某某1,按照分工叶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管理。卓某某1为副经理,负责公司基地姬松茸种植、大棚及菌菇架建设管理工作。公司下设办公室、财务室、后勤保障部、生产经营部,现有管理人员25人。
经调查,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姬松茸采收规程、温室大棚作业规程等制度。但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四)政府监管部门管理情况
1.牟定县农业农村局。未按照(牟安发〔2023〕7号)《牟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牟定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县级主管部门(单位)目录的通知》和(牟政办发〔2022〕26号)关于印发《牟定县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压紧压实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未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全县设施农业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发现和及时纠正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棚及菌菇架建设施工中的违规行为,未指导和督促企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2.牟定县供销社。为加快推进牟定县食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牟定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2月7日印发了成立牟定县食用菌产业发展工作专班的通知,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县供销社,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督查落实食用菌产业发展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工作的问题,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2024年以来,专班办公室组织召开了一次工作调度会议,对全县的食用菌产业发展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制定了《牟定县2024年食用菌产业发展工作要点》。至6月,开展食用菌产业发展重点工作督查2次,对事故发生单位调研督导2次。
3.共和镇人民政府。2024年1月以来,与站所、村委会、辖区内监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60多份,召开安委联席会议3次,党委会3次、政府办公会3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共开展辖区内安全大检查8场次,检查企业120余家次,发现隐患268项,督促整改267项。对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2次,排查检查出隐患问题5项,已责令整改5项。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15日,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架领班杨某某1带领10名临时工人,在公司冷家村民小组姬松茸种植基地4号大棚内进行菌菇架上覆盖土层作业,其中7人在大棚外提运泥土,杨某某1带领杨某某2等3名工人在大棚内菌菇架上覆盖土层。17时0分许,4号大棚内菌菇架突发坍塌,造成正在菌菇架上覆盖土层的杨某某1、杨某某2二人被埋压受困。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牟定县共和镇散花村委会邓光屯冷家村民小组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姬松茸种植基地。该种植基地约35亩,地面建有种植大棚30个,每个大棚内有10个左右角钢构件菌菇架。经现场查看,4号大棚已坍塌倾斜,大棚内菌菇钢架已基本坍塌变形,现场一片狼藉(事故救援导致),菌菇架上的菌种、生产辅料等散落地面。经勘查,大棚内坍塌菌菇架共10个,全部采用角钢网格式焊接,每个菌菇架共六层,高度约3.5-3.6米,测量立柱角钢规格为30*30MM,横杆规格为40*40MM。
图1事故现场图片
图2事故现场图片
图3事故现场图片
图4坍塌菌菇架简图
图5大棚立面图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9.82万元(伤亡人员赔偿90.94万元,大棚及菌架4.88万元,喷淋设施及菌种估算4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17时02分许,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工人卓某某2立即拨打电话给副经理卓某某1报告了事故情况。17时15分许,卓某某1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安排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姚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7时20分许,姚某某又拨打了110电话报警,17时29分许,卓某某1拨打了119救援电话。17时50分许,共和派出所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向共和镇人民政府报告了事故发生情况。18时08分许共和镇党委书记柳思龙带领副镇长江有洪、农推中心沈美琼等相关人员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处置。19时10分许,共和镇人民政府向牟定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应急局报告了事故情况,接到报告后,牟定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牟定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牟定县“6·15”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召集县应急局、县公安局等相关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2024年6月15日17时0分许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号大棚内菌菇架坍塌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卓某某2立即打电话向副经理卓某某1报告了事故发生情况,同时,组织现场工人上前搜救被困人员。17时15分许,副经理卓某某1赶到事故现场,立即安排姚某某拨打120救援电话。17时16分许,杨某某1被救出,因伤情不严重,被公司派车送到牟定县人民医院救治。17时20分许姚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7时29分许,卓某某1拨打了119救援电话。17时40分许公安民警、120医生和牟定县消防救援大队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17时45分许,被埋压受困工人杨某某2被救出,经120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后,确认杨某某2已死亡。17时50分许共和派出所民警向共和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了事故情况。18时08分许,共和镇党委书记柳思龙带领相关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处置。20时30分许,经与死者家属沟通协商后,杨某某2遗体被运送至牟定县殡仪馆。
(三)医疗救治及事故善后情况
2024年6月15日17时16分许,杨某某1救出后被送到牟定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轻微,2024年6月22日,杨某某1伤好后出院休养。2024年7月14日,杨某某1返回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正常上班。2024年6月17日,经牟定县政府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调解,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死者杨某某2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于当天支付60%,余款按约定于后期支付。目前死者杨某某2遗体已火化并安葬,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处置工作已结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6·15”事故发生后,牟定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县、乡相关部门行动迅速、处置果断,120反应迅速,及时赶到现场救治伤者,110民警快速出警,事故现场管控有力,牟定县消防救援大队接报救援及时,本次事故未造成次生灾害情况发生。县人民政府处置领导小组措施到位,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善后处置科学合理,该事故未出现网络舆情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棚及菌菇架没有进行专业设计计算,大棚及菌菇架完工后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加之悬挂菌袋、辅料等重量未经计算确定,导致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云南兴农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在无设计施工图纸的情况下,凭老经验盲目组织施工安装,导致菌菇架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承载强度不够,稳定性不足,完工的菌菇架安装质量不合格,存在坍塌的风险。
以上双重因素叠加导致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菌菇架整体突然发生坍塌。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事故发生后,牟定县公安机关、事故调查组结合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分析后,排除人为故意刑事犯罪嫌疑,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排除社会和舆论关注的其他因素。
(三)间接原因分析
1.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是公司大棚及钢构件菌菇架建成后,未按照《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8.2条规定进行检查、未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5.2、8.5、10.3、14)条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完工后仅由卓某某1一人在验收结算表上签字,实际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致使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二是没有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作业现场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预判不足,未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未制订年初教育培训计划,没有告知上菌菇架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2.云南兴农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在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棚及菌菇架没有进行专业设计计算和未提供设计施工图纸的情况下,通过在昆明附近咨询、实地查看其他同类企业大棚及菌菇架结构的情况下,凭老经验盲目组织施工安装,加之现场监管不到位,未履行建设验收程序,导致完工的钢构件菌菇架施工质量不合格,提供的菌菇架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承载强度不够,存在坍塌的安全隐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违规行为,安全管理混乱。一是没有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接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没有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多为口头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4款的规定;企业没有告知上菌菇架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三是违反建设基本程序。养菌大棚整体没有设计,钢构件菌菇架未经专业设计和承重计算,造成菌菇架构造链接不合理,稳定性未满足规范性要求,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大棚及菌菇架建成后,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严格组织验收就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二)施工单位
1.云南兴农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一是违规施工建设。在明知建设方没有进行大棚及菌菇架专业设计计算,未提供施工设计图纸的情况下,而是李某某在昆明附近咨询、实地查看其他同类企业大棚及菌菇架结构后,凭经验提出菌菇架尺寸、结构、用料、工艺等施工标准,盲目组织大棚及钢构件菌菇架安装施工建设。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二是施工质量不合格。云南兴农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无专业施工作业人员,合同签订后,李某某找到杨某等电焊工,由自己提供材料,组织大棚及菌菇网格架体施工安装。施工完成后,李某某没有对大棚及钢构件菌菇架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也没有提请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程序组织验收,而是填写好验收结算表,找到卓某某1签字后代替了工程验收,造成菌菇架存在悬挂菌种袋的横杆焊接接头未按要求错开、部分悬挂菌种的横杆焊缝开裂等焊接质量问题。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1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三)政府监管部门
1.牟定县农业农村局。一是未按照(牟安发〔2023〕7号)和(牟政办发〔2022〕26号)文件要求压紧压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履行对全县种植业等农业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食用菌产业的安全监管责任意识淡薄。二是开展农业生产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造用于农业生产的大棚及菌菇架体未履行验收程序,用于农业生产的菌菇架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三是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事故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未指导、督促企业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牟定县供销社。作为专班办公室,履行对全县食用菌产业发展工作统筹协调不到位,对成员单位安全监管责任未压实,导致全县食用菌产业发展工作中安全监管职责不明晰,存在监管盲区。对事故单位大棚及菌菇架建设指导、督查不认真,工作协调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事故单位建设中的违规行为,未督促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3.共和镇人民政府。履行全面管理共和镇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共和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履行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农业产业种植安全检查、排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段落实督促检查等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企业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牟定县农业农村局履行行业监管不到位,相关责任人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提醒约谈。
2.牟定县供销社相关责任人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提醒约谈。
3.共和镇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区域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相关责任人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提醒约谈。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叶某某,男,汉族,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履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没有构建公司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公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公司大棚及钢构件菌菇架安装建设监管缺失,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牟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卓某某1,男,汉族,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经理(现场负责人)。履行建设项目领导管理职责不力,公司没有对大棚及钢构件菌菇架进行专业设计计算,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意识淡薄,对公司大棚及菌菇架安装建设施工监管不到位,完工后未及时组织验收就盲目投入生产,也未组织对悬挂菌袋数量、辅料等重量进行计算确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牟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李某某,男,汉族,云南兴农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无钢构件焊接施工人员和安装条件,仍违规承揽大棚及钢构件菌菇架安装建设。在明知未进行专业设计计算和无施工设计图纸的情况下,仍凭经验盲目组织施工建设,完工后未对大棚及菌菇架施工质量严格检查验收把关,也未提请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竣工验收,造成悬挂菌种的横杆焊接接头未按要求错开、铰接处焊接质量有瑕疵,部分悬挂菌种的横杆焊缝开裂等问题,焊接质量不合格。提供的钢构件菌菇架稳定性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在约定的保修期内,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加固处理,消除钢构件菌菇架的安全隐患,导致本次坍塌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牟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发展意识树得不牢。对建设项目管理不力,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安全措施未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由牟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云南兴农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一是违规承揽安装建设项目。公司无施工作业人员,不具备钢构件施工条件,在建设方未提供设计图纸及专业进行设计计算的情况下,仍违规承揽大棚及钢结构菌菇架安装建设并盲目组织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二是施工质量不合格。合同签订后,云南兴农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自己提供原材料,法人李某某找来自然人杨某等电焊工人进行施工安装。杨某等人按照李某某口头提出的菌架尺寸、结构、用料、工艺等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安装。施工完成后,李某某没有对菌菇架的安全质量提出异议并进行检查验收,也没有提请楚雄福林田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按建设程序组织验收,而是填写好验收结算表,找到副经理卓某某1签字后代替了工程验收,造成存在悬挂菌种的横杆焊接接头未按要求错开、部分悬挂菌种的横杆焊缝开裂等焊接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埋下了安全隐患。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1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牟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牟定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农业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履行对全县种植业等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未发现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造用于农业生产的大棚及菌菇架体未履行设计、验收程序,用于农业生产的菌菇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开展指导、督促检查。事故发生后,也未积极协调处理善后,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责成向牟定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牟定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牟定县供销社。履行对全县食用菌产业发展工作统筹协调不到位,对成员单位安全监管责任未压实,导致全县食用菌产业发展工作中安全监管职责不明晰,存在监管盲区。对事故单位大棚及菌菇架建设指导、督查不认真,工作协调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事故单位建设中的违规行为,未督促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责成向牟定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牟定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3.共和镇人民政府。履行全面管理共和镇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共和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履行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农业产业种植安全检查、排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段落实督促检查等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责成向牟定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牟定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不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清,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生产经营场所、项目的发包等经营决策没有通过安全管理机构研究,养菌大棚及菌菇架建设项目违规发包、违反基本程序建设,没有施工设计、没有组织验收,造成此次菌菇架坍塌事故的发生。
(二)监管部门对食用菌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认识不足,站位不够
牟定县委、县人民政府一直以来很重视食用菌行业的健康发展,食用菌产业也成为了全县农民增收的重要产业,但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对该行业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所采取的对策措施不到位,没有有效推动落实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行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推动行业部门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不到位。
(三)食用菌行业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不到位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角度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作专班办及乡镇人民政府在企业大棚及食用菌菇架建设过程中存在责任未压紧压实,相关人员安全监管缺失的问题。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理念
共和镇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食用菌生产加工在吸纳当地就业、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全县食用菌产业安全基础薄弱、设备设施本质安全程度不高、安全管理粗放等问题十分突出。共和镇党委政府要深刻吸取楚雄福林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15”一般菌架坍塌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法治建设、制度建设、机制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健全完善食用菌行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持续整治食用菌行业风险隐患
要充分发挥食用菌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制定食用菌行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指导和督促全县食用菌生产加工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逐步实行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食用菌加工业整体安全水平。深入落实安全生产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工作边界,协同配合,全面履行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县供销社、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加强食用菌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检查,持续整治食用菌行业风险隐患。要加强企业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要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全面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食用菌种植加工业作为新型产业,安全管理基础和安全管理水平相对薄弱,从业人员安全文化和安全素质普遍不高。全县各食用菌加工、生产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缺补漏,认真落实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保障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构建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项目发包上要严格审查外包队伍资质,及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统一协调管理施工工作,坚决杜绝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