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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共和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8·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11532323MB1810259G-/2023-1124003 公文目录:事故通报 发文日期:2023年11月24日 主题词:事故调查报告 文  号:无文号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24日

2023年8月8日9时25分许,牟定县共和镇化湖南路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建设工地,汽车起重机在吊卸模板作业时,模板不慎从高处滑落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8.6万元。

事故发生后,牟定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对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工作作出批示和要求。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领导及共和镇党委、镇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8月14日,牟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和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县监委介入事故调查,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吊装作业区现场管控不力,致使无关人员温某进入吊装作业区;吊车司机张某未严格落实吊装作业“十不吊”的规定,在吊装作业中违章操作,吊装模板滑动散落地面,砸中温某头部,导致1人死亡的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 事故单位是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该公司经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于2013年6月25日在牟定县行政审批局注册成立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福祥苑34号4楼,负责人为施某,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2323MACNQN8M5M。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该公司对外统一使用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接受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2.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12月9日注册营业执照,住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会德街道办翠苑路与龙泉路交叉口西北侧处5楼,法定代表人舒某,注册资本6500万元,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12969796698X0。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等。一般土石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租赁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技术服务及房屋拆迁服务等。营业期限为2009年12月9日至2039年12月9日,企业法人证书有效。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云)JZ安许证字[2012]600549,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2021年11月16日至2024年3月31日,发证机关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D253018958,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舒某持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云建安A(2013)0000658-01,有效期至2026年4月23日。

3.牟定县上生单采血浆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牟定成立并注册了营业执照,住所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化湖南路(牟定县人民法院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某,注册资本4000万元,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2323MA7NFDM911。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原料血浆的采集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4.楚雄市华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注册营业执照,住所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彝海社区珑曦苑B幢5室3楼,法定代表人许某,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2301080407256Q。经营范围:建设项目投资策划,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施工管理等。企业法人证书有效。公司持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E253010306,业务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资质乙级,有效日期至2023年12月31日,发证机关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项目建设情况

牟定县上生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是牟定县卫生健康局2022年招商引资项目,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于2022年9月6日在牟定县发展改革局登记备案。该公司在牟定县共和镇化湖南路(牟定县人民法院西侧)建设一栋采浆业务楼,县住建局备案项目分类为房屋建筑,使用性质为医疗单采血浆站。项目估算总投资4000万元,业务主楼,地上三层,地下一层,规划用地3432平方米,建筑面积3162.14平方米,容积率1.08,建筑密度30.32%,建筑高度14.64米,绿地率23.25%。该项目勘察单位为楚雄有色勘察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楚雄市华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工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竣工时间2023年12月25日。

2023年6月28日,牟定县上生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与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同时,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双方约定开工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竣工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7月4日,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建了该项目的管理机构,任命施某为牟定分公司负责人,全权处理分公司业务联系及具体工作。任命张某为该项目经理兼安全生产经理,负责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管理工作。配备技术负责人舒某,专职安全员舒某,质量员、材料员、施工员、标准员、专业工长、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测量员、试验员、造价师、财务等管理人员。7月20日,牟定分公司在牟定县住建局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7月21日,组织开工建设。

2023年6月21日,牟定县上生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与楚雄市华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公司业务用房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期限从实际开工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合格止。6月27日,派出了总监宁某、监理工程师滕某,监理员徐某开展项目监理工作。

2023年7月24日,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与张某口头约定吊车租赁关系,8月8日,补签订了吊车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金按1500元/日,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赁时间自2023年7月24日至甲方(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退场日期。双方约定,张某须提供合法的操作机械,并负责租赁期间车辆维修保养、乙方(张某)发生的事故由张某负责,与甲方无关等。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建立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制定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但未组织开展演练。制定有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但落实过程中存在以会代训,没有建立教育培训档案,教育培训记录不齐全;有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没有工地日常隐患排查记录。7月4日,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建了项目管理机构,任命施某为牟定分公司负责人,全权处理分公司业务联系及具体工作。

2.相关人员持证情况。公司法人舒某持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张某持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员舒某超持有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驾驶员张某持有建设机械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建设机械施工操作作业证。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8日上午7时30分许,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作业人员曾某、宋某、刘某3人来到牟定县上生单采血浆有限公司项目工地卸模板作业,8时10分许,张某驾驶吊车到达了工地,公司管理人员施某、舒某超、李某、徐某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了简单的安全技术交底。8时40分许,开始吊卸模板,由舒某超、徐某现场看管和指挥作业,曾某负责在货车上绑扎模板,协助吊车作业,宋某、刘某2人负责在地面解吊装绑绳和码放模板。当看到第一、二吊作业正常顺利,舒某超、施某2人先后离开了现场。9时25分许,当吊卸第五吊时,吊卸模板已正常起吊,突然,钢筋组工人温某从钢筋工棚出来走入吊装区,出现在正吊运的模板下方,徐某站在对面看到后,对其进行了喊话提醒,但温某并没有停止走动和退出作业区域,突然,吊卸的模板在吊运中发生滑动并散落下来,正好砸中温某头部,温某当场倒地。事故发生后,徐某会同张某、曾某马上搬开压在温某身上的模板,接着拨打了120、110电话进行报警,同时向施某进行了事故情况报告。10时许,120急救医生到达事故现场,经抢救无效后温某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1.现场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牟定县共和镇化湖南路(牟定县人民法院西侧)牟定县上生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业务用房建设工地院内。

事故发生当天公司钢筋班组有23名工人在基坑上班,独立开展作业,主要负责绑扎消防水池筏板钢筋。现场由舒某超、徐某、施某在工地管理,作业前,舒某超对配合作业的工人进行了安全交底,查验了吊车驾驶员的相关证件。徐某对工地上班的钢筋班组进行了安全告知,吊装现场由徐某协调管理。吊装模板为建筑层板,施工方运来准备消防水池建设使用,规格为180CM*90CM,共计2000张,80张/捆,每捆约800公斤-1000公斤,作业时按捆进行吊装作业。吊装作业开始很顺利,突然钢筋班工人温某未经允许从堆土场方向进入吊装作业区,出现在吊运货物下方。徐某在对面看到后立即喊话提醒,但死者并未停止走动,此时驾驶员张某也看到有人在吊物下方,心情紧张,违章操作加大摆臂操作幅度,导致吊装模板发生倾斜后滑落地面。正好砸中温某,导致其当场死亡。

死者被模板砸中位置位于工地院内,距离货车后方约6米,距离吊车约8米。

2.事故起重机及驾驶员基本情况

(1)事故起重机情况。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显示,车辆原车主:孔某,于2010年1月11日注册登记,登记机关: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号码为云F45265。根据转移登记信息显示,车主:张某,转移登记日期为2019年5月6日,车辆类型:重型作业车,车辆品牌:徐工牌,型号为:XZJ5328JQZ25K汽车起重机,车身颜色:黄/黑,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XGCPA3259A013526,发动机型号为B409045472,燃料各种类:柴油,排量/功率8270ml/206kw,制造厂名称: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转向形式:方向盘,轮胎数10,轮胎规格:11.00-20,外廓尺寸为12000*2500*3380,总质量31750Kg,出厂日期:2009年11月26日,驾驶室载客2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辆属张某于2019年5月6日通过二手车交易购买,交易价为42.6万元(未开发票)。

(2)起重机驾驶员情况。张某,男,现年38岁,属个体经营户。持有建设机械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建设机械施工操作作业证各一本,证件编号2401901556625,分类号:QZJ-400231,培训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4月10日,培训岗位:汽车式起重机械,持证期限:2019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5日。事故当天张某身体健康,精神状态正常,未发现有饮酒情况。

3.事故当天气象情况。根据气象部门信息,2023年8月8日白天至夜间当天,牟定县阴天间多云有小雨局部中雨、单点大雨。经调查,事故发生当天上午现场未降雨,天气为阴天、微风状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的1人死亡情况

温某,男,汉族,现年54岁。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18.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接到施工单位和县住建局报告后,牟定县人民政府迅速启动《牟定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牟定县“8·8”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王炜带领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等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牟定县上生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事故现场,指导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并将事故情况信息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及州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工地现场负责人徐某、吊车驾驶员张某、曾某3人迅速集中到模板滑落地点,把压在温某身上的模板清理搬开。9时26分许,徐某拨打了120和110电话进行了报警,并向牟定分公司负责人施某报告了相关情况。9时30分许,施某到达事故现场并打电话向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舒某和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事故情况。10时许,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对伤者温某进行了抢救,110民警赶到对事故现场开展相关处置工作。10时30分许,伤员温某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事故善后情况

2023年8月9日,经过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调解协商,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事故赔偿协议,赔偿款一次性赔付清,死者遗体已火化并安葬,家属情绪稳定,相关善后处置工作已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牟定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县、乡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120反应迅速,及时救治伤者,110快速出警,死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事故现场管控有力,善后处置迅速得当,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温某,工地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吊装作业区域,正好被散落下来的模板砸中头部死亡。

2.吊车司机张某未严格落实吊装作业“十不吊”的规定,对货物绑扎不牢不吊的规定执行不严格,在吊装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导致吊装模板滑动并散落地面,砸中钢筋班组工人温某头部,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一是未对现场承包作业签订安全合同及责任书。二是责任未层层压实,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未层层落实责任人,对建筑工地现场未进行规范管理。三是现场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各班组安全技术交底不认真,吊装作业现场安全告知不到位,吊装作业区未拉安全警示带。四是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不齐全。

2.牟定上生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现场监督管理不力,对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开展吊装作业安全认知不足,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协调管理不到位。

3.楚雄市华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对施工工地吊装作业安全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管,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对吊装作业现场没有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失察,监理方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责任单位

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牟定分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一是未对现场承包作业签订安全合同及责任书。二是责任未层层压实,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未层层落实责任人,对建筑工地现场未进行规范管理。三是现场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各班组安全技术交底不认真,吊装作业现场安全告知不到位,吊装作业区未拉安全警示带。四是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不齐全。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二)有关监管部门

1.楚雄市华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对施工工地吊装作业安全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管,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对吊装作业现场没有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失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牟定县上生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现场监督管理不力,对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开展吊装作业安全认知不足,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3.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安全监管责任不力。监督指导牟定县上生单元采血浆有限公司项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全面不细致,要求不严不实。督促项目工程建设领域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此次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温某,男,工地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吊装作业区域,正好被散落下来的模板砸中头部死亡。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处罚。

2. 张某,男,起重机(吊车)驾驶员。未严格落实吊装作业“十不吊”的规定,在吊装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对吊装货物绑扎不牢固不吊的规定执行不严,导致吊装模板滑动散落地面,砸中钢筋班组工人温某头部,导致其死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依法处理。

3. 施某,男,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负责人。未认真履行领导管理职责,安全意识淡薄,对项目工地现场管理不力,对吊装作业区安全措施不到位,未拉安全警示带的行为失管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牟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施某行政处罚。

4.舒某超,男,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现场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督促吊车驾驶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吊装作业现场管控监管不力。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牟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舒某超行政处罚。

5. 滕某,女,牟定县上生单有限公司项目现场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职责,在监理过程中对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工地吊装作业监管不力,未能及时纠正现场管理缺陷,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由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依法处理。

6.徐某,男,牟定县上生单有限公司项目现场监理员。未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职责,在监理过程中对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依法处理。

7.宁某,男,楚雄市华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牟定县上生单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未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职责,监督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依法处理。

8.赵某,男,牟定县上生单采血浆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对各参建单位和项目工地监督检查不严不实,现场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工地吊装作业安全认知不足,未及时制止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由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依法处理。

9.对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建议由县纪委县监委给予追责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牟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行政处罚。

2.牟定县上生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开展吊装作业安全认知不足,现场监管不力,没有及时制止现场违章违规行为,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由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3.楚雄市华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对施工工地吊装作业安全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管,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对吊装作业现场没有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失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由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4.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安全监管责任不力。监督指导牟定县上生单元采血浆有限公司项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全面不细致,要求不严不实。督促项目工程建设领域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责令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建议由县纪委县监委给予追责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施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对现场对外承包作业签订安全合同书,明确各自工作职责。二是责任未层层压实,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未层层落实责任人,对建筑工地现场未进行规范管理。三是现场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各班组安全技术交底不认真,吊装作业现场安全告知不到位,吊装作业区未拉安全警示带。四是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不齐全。

(二)项目建设单位发展意识不牢。牟定县上生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没有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工的生命为代价”的理念,缺乏安全发展意识,未认真履行建设项目监管职责。

(三)监理单位日常监督管理不力。日常对施工工地安全监管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和教育培训不严格,导致工地现场管理不力。

(四)监管部门未严格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安全监管责任不力。监督指导牟定县上生单元采血浆有限公司项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全面不细致,日常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不到位。对项目工程建设领域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导致工地事故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可佑量的损失,教训惨痛。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牟定分公司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内部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用工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二是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切实做好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工作,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要加强工地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对现场建筑材料、工程机械加强监管,采取精准的管理措施,确保建设安全。四是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带来的惨痛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剖析问题根源,狠抓隐患治理和整改,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二)牟定县上生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严格履行直接监管责任。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牟定县上生单采血浆有限公司要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强化责任担当,切实督促施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力度,杜绝违章违规行为;要加强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提升工地安全管控能力。要进一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项目分包单位、劳务公司的管理,尤其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向施工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提高项目工地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要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做好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范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楚雄市华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严格履行监理责任。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各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要督促项目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公司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监督工地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要督促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劳务公司制定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统一进行协调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工地安全有序、顺利完成建设任务。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要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建筑施工行业的高风险性,深刻剖析研建筑施工行业的风险因素,认真查找事故防控的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普遍性、典型性问题,从源头治起,从细处抓起,从短板补起,深入推进建筑行业的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打击查处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要按照部门职责要求,严格督促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将安全监管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各环节、各岗位、全过程,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督促参建单位及时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要严厉查处打击建筑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批先建、现场管理混乱、违章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坚持“零容忍”,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予以处理,做到“逢违必究、逢患必除”,有效防范建筑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县各建筑行业领域、各项项目建设工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要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行动,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案说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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