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1、未建立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内的安全管理制度;2、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氧气15瓶)。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2023年4月24日《(牟)应急检记[2023]危化40号〈现场检查记录〉》;2、2023年4月27日对张××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北塔路110号(原牟定县职业中学)
联系人:张××联系电话:0878-5211141邮政编码:67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