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牟定××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
地 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新桥镇 邮政编码: 6755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 139××××××××
违法事实及证据: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楚雄州人民政府2023年一季度安全生产、矿山安全、自建房安全、森林草原防灭火、食品安全、地震应急防范准备和平安建设重点工作大检查记录表》;
(2)(2)2023年3月10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牟定××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组对吴××的询问笔录(第一次);
(3)(3)2023年3月10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牟定××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组对阮××的询问笔录(第一次);
(4)(4)2023年3月10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牟定××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组对张××的询问笔录(第一次);
(5)(5)2023年3月10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牟定××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组对陈××的询问笔录(第一次);
(6)(6)2023年3月14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牟定××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组对阮××的询问笔录(第二次);
(7)(7)2023年3月14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牟定××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组对吴××的询问笔录(第二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及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一万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营业部,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地址: 牟定县共和镇北塔路110号(原牟定县职业中学)
联系人: 张×× 联系电话: 08785211141 邮政编码: 675500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