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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基础1号

索引号:11532323MB1810259G-/2023-0317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3年03月17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 文  号:(牟)应急罚告〔2023〕基础1号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17日

牟定××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楚雄州人民政府2023年一季度安全生产、矿山安全、自建房安全、森林草原防灭火、食品安全、地震应急防范准备和平安建设重点工作大检查记录表》;(2)2023年3月10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牟定××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组对吴××的询问笔录(第一次);(3)2023年3月10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牟定××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组对阮××的询问笔录(第一次);(4)2023年3月10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牟定××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组对张××的询问笔录(第一次);(5)2023年3月10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牟定××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组对陈×的询问笔录(第一次);(6)2023年3月14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牟定××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组对阮××的询问笔录(第二次);(7)2023年3月14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牟定××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组对吴××的询问笔录(第二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及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一万二千元 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 牟定县 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地址: 牟定县共和镇北塔路110号(原牟定县职业中学)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08785211141 邮政编码: 675500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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