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牟定县香草凹砂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扬尘、未按标准规范设置危废暂存场所标识标牌环境违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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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楚环牟罚字〔20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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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执法人员对牟定县香草凹砂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砂场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一、场区堆存物料、原料进料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扬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二、未按标准规范设置危废暂存间标识标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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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扬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该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未按标准规范设置危废暂存间标识标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云环通〔2022〕158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9项“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及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五)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首次发现,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牟定县香草凹砂场“未按标准规范设置危废暂存间标识标牌”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普法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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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行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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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扬尘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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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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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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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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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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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日期 |
2024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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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