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云南牟定永昌有限责任公司防尘控尘措施落实不到位、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未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环境违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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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楚环牟罚字〔2024〕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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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对云南牟定永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防尘控尘措施落实不到位、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和第二款“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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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该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该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该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该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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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行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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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云南牟定永昌有限责任公处行政罚款人民币89000元(大写:捌万玖仟元整)。其中,对防尘控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为处行政罚款人民币22000元;对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处行政罚款30000元;对未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为处行政罚款30000元;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行为处行政罚款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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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处行政罚款人民币捌万玖仟元整(¥89,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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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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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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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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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日期 |
2024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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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