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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楚环牟罚字〔2024〕6号)

索引号:11532323MB1710135R-/2024-0912003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结果公示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12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牟定县福瑾建材有限公司场区堆存物料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环境违法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楚环牟罚字〔2024〕6号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和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

该公司场区堆存物料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检查时,老牟元公路旁露天堆存的物料(石料、粉料等)堆存量较大,堆料大部分已采用防尘网覆盖,但存在部分防尘网破损或被风吹起未及时修复,覆盖不完全易起扬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裁量计算。

处罚类别

行政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罚款金额(万元)

处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处罚机关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9月6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4年9月13日

数据来源单位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