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牟定宏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场区粉尘扬尘环境违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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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楚环牟罚字〔20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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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1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牟定宏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 牟定宏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场区粉尘扬尘。现场检查时,场区堆存物料覆盖网破损未及时恢复,弃渣场未建设有效围挡;场区道路和场地地面积尘较厚未及时清理,未全面采取洒水降尘等防尘措施,运输物料时扬尘较大;第二条石料破碎筛分生产线防尘控尘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生产车间大量粉尘弥漫并向外环境扩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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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的规定,决定对牟定宏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场区粉尘扬尘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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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行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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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决定对牟定宏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场区粉尘扬尘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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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处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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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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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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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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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日期 |
2024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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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