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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楚环牟罚字〔2024〕2号)

索引号:11532323MB1710135R-/2024-042600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结果公示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26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云南牟定兴华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楚环牟罚字〔2024〕2号

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1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牟定兴华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现场检查时,云南牟定兴华食品有限公司正常生产并产生生产废水,生产废水由厂区连接管接入该公司与云南牟定太极食品有限公司合建共用的污水处理站。该公司与云南牟定太极食品有限公司商定,于2023年12月8日启动实施了污水处理站处理设施的改造工程。在未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报备和未对产生的生产废水采取临时收集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污水处理站原有3个活性污泥好氧池,生产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经沉淀后,未按处理工艺处理直接排放至排污管网,最终进入牟定县污水处理厂。云南牟定兴华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决定对云南牟定兴华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罚款。

处罚类别

行政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对云南牟定兴华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处行政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元整(¥101,000.00)。

罚款金额(万元)

处行政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元整(¥101,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处罚机关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4月19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4年4月26日

数据来源单位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