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在线监控设施未完成验收环境违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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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楚环牟不罚字〔2024〕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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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一)5000吨火法铅冶炼系统铅回收鼓风炉升级改造为密闭富氧侧吹熔炼炉还未重新报批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二)渣处理系统二号回转窖环保手续不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三)渣处理系统一号回转窖废气在线监控系统在运行,还未完成验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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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依据 |
(一)鉴于该公司5000吨火法铅冶炼系统铅回收鼓风炉升级改造为密闭富氧侧吹熔炼炉2022年10月自行实施停止生产,且承包经营方(德宏银润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驻后该生产系统未投入过生产活动等情况,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四、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适用 (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决定对该公司5000吨火法铅冶炼系统铅回收鼓风炉升级改造为密闭富氧侧吹熔炼炉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行政许可批复文件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给予环保普法教育。 (二)鉴于渣处理系统二号回转窖系该公司为加快历史遗留含镉危险废物处置而建设的应急处置系统,2018年3月建成,2018年10月完成镉渣处置任务后随即停用,之后未再投入过生产活动的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四、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适用(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渣处理系统二号回转窖环保手续不全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给予环保普法教育。 (三)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有关问题的回复》“2.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渣处理系统一号回转窖废气在线监控系统在运行,还未完成验收工作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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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不予行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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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内容 |
(一)不予行政处罚;(二)给予环保普法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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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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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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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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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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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日期 |
2024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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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