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侯××向牟定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屯水库内丢弃疑似动物内脏废弃物环境违法一案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楚环牟罚字〔2023〕1号 |
|||||||
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15日,根据牟定县中屯水库管理所反映线索,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有人向中屯水库内丢弃疑似动物内脏废弃物行为开展了调查,经查发现: 侯××于2023年9月14日下午到姚安县前场镇小关口村买回一头黄牛,当晚在家中宰杀后,动物内脏及粪便等废弃物用塑皮袋装为两袋(大约50公斤),晚间23时30分左右从中屯水库检修闸桥上丢入水库内。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
|||||||
处罚依据 |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侯××向牟定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屯水库内丢弃疑似动物内脏废弃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罚款。 |
|||||||
处罚类别 |
行政罚款 |
|||||||
处罚内容 |
决定对侯××向牟定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屯水库内丢弃疑似动物内脏废弃物环境违法行为处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处罚机关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0日 |
|||||||
公示截日期 |
2023年12月31日 |
|||||||
数据来源单位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