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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楚环牟不罚字〔2023〕2号)

索引号:11532323MB1710135R-/2023-122000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结果公示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20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楚雄州生态环局牟定分局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牟定县福瑾建材有限公司堆存石料砂料未采取有效防尘控尘措施防控粉尘扬尘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不规范环境违法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楚环牟不罚字〔2023〕2号

违法事实

根据2023年9月2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对牟定县开展“绿剑楚雄-2023”第四批专项执法行动后移交的违法问题线索,2023年10月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堆存石料、砂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粉尘扬尘。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云环通〔2022〕158号)中《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9项“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处罚类别

不予处罚

处罚内容

(一)不予行政处罚;

(二)给予环保普法教育。

罚款金额(万元)

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处罚机关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20日

公示截日期

2023年12月28日

数据来源单位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