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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清单

索引号:11532323MB1710135R-/2022-1213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13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13日

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2.《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2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首次发现,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2.《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3.《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

3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2.《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4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

2.《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而未采取密闭措施,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当场完成整改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2.《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5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条 第四项。

2.《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2.《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适用情形:(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排污单位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关于做好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环执法发〔2022〕3号)。

2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关于做好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环执法发〔2022〕3号)。

3

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关于做好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环执法发〔2022〕3号)。

4

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七条。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关于做好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环执法发〔2022〕3号)。

5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第三项。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时间未超过2个月,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2.《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6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办理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手续,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调试运行一年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未超过1个月,企业自行实行关停或者经责令改正后2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2.《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7

不正常运行水或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水污染物日均值、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未超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2.《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8

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 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第二项。

除第一类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及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烟气黑度)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次日完成整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2.《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适用情形:(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

其他适用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

其他适用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免于强制法律依据

备注

1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

其他适用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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