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不履行安置义务单位的处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24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三、实施部门
受理股室:牟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股
决定机关:牟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办理条件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办理流程
1、对案件初审核查;2、符合条件后立案处理;3、依法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写调查报告、完成审核;4、进行告知,包括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权;5、存在问题的,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或《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当场交付负责人;6、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结案归档。
六、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负责人;负责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负责人。负责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负责人。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公告送达。法律、行政法规对文书送达方式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监督方式
受理机构:牟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公地址:牟定县共和镇茅阳路42号
邮政编码:675500
办公时间:8:00-11:30 14:30-18:00(工作日)
投诉电话:0878-5212508
十一、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图
牟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