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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索引号:11532323MB159252X1-/2024-0929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清单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2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牟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行政处罚事项

执法依据

权力层级

1

退役军人事务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军人抚恤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退役军人事务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军人抚恤条例》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3

退役军人事务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

退役军人事务

对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工作的处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