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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答复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40号提案的函

索引号:11532323MB15379934-/2023-0814013 公文目录:政协委员提案 发文日期:2023年06月25日 主题词:提案 文  号:牟自然资函〔2023〕17号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25日

普飞委员:

你在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违法违规乱占耕地建房执法查处力度的提案”交由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我县农村违法违规乱占耕地建房现状

土地关乎民生大计,涉及着千家万户,联系着各行各业。近几年来,通过县乡自然资源部门大力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我县在农村占用集体土地尤其是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如:产业类、公共服务类、住宅类等,绝大多数都能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但仍有部分单位或者个人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不依法履行用地审批手续,导致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也是全州、全省乃至全国在农村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共性问题。其主要表现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或改变批准用途,甚至有的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在当地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 部分也受到了自然资源部门的查处。去今年以来,我县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土地例行督察、土地卫片执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清理整治、耕地保护督察、制止耕地“非农化”、耕地流出图斑整改等”为契机,加大了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17件,罚款金额370余万元,并拆除了多宗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对违法用地当事人起到了一定的教育和震慑作用。尽管如此, 部分违法用地当事人因诸多因素也未受到自然资源部门的查处,今后将本着“消除存量、控制增量”的原则,逐步消除历史违法用地,控制新增违法用地,极力维护好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维护好土地管理市场秩序。

二、当前我县农村违法违规乱占耕地建房形成原因

针对我县农村违法违规乱占耕地建设现状,经分析后认为,形成农村违法违规乱占耕地建设共性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结起来,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宣传不到位,没有达到全方位、全覆盖,更没有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效果,导致部 份单位或者个人法律意识淡薄;二是部 份村、组干部“老好人思想”严重,不敢或疏于对集体土地的管理,对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不闻不问,助长了违法用地行为歪风;三是自然资源工作所承担的职能与现有的在职在编在岗人员编制不适应。自然资源部门承担着土地、矿产资源、测绘、地质灾害防治及城乡规划管理五大职能,且每一项工作都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现有编制和人员严重不足,特别是基层自然资源所人员少工作力量薄弱,需要监管的面太宽,导致巡查不及时,监管不力,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难度大;四是影响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障碍因素较多,缺乏有效的土地执法机制和手段,重批轻管,监督不力,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五是《 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村、组有管理集体土地的责任,没有赋予村、组土地管理执法权,村、组实际无法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纠正,造成违法占用土地易发。这些违法用地行为的存在,损坏了农村基层组织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群众中的威信,派生了邻里纠纷、形成了社会矛盾;六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广大农村没有严格执行到位,一旦违法建筑形成,法院强制执行便不再受理。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针对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但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当事人违法违规建房立案查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他们的受案范围。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对牟定县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事项准予执行,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客观上来讲,县人民政府考虑到违法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社会风险等因素,不可能做到每一件违法用地都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导致违法当事人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无法依法强制拆除,违法用地依然存在。

三、针对我县农村违法违规乱占耕地建房现状的对策

一是进一步加大土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普及法律知识,在全县公民中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法制氛围,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二是加强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及政策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力度,做到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最大限度减轻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成本,最大限度减少违法者的损失;四是争取上级部门和领导要多关心、支持自然资源工作,从自然资源执法人员、装备、执法经费上给予多作考虑,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能够在我县全方位、全覆盖,最大限度保护好有限的自然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中的永久基本农田。五是针对县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可以按照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城镇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条规定:“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置城镇违法建筑。”,第九条规定:“城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因此城镇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也可以按照以上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进行依法依规查处。针对县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外的乡村违法违规建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同时,依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条规定“乡村违法建筑是指在乡、村庄(含镇辖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乡村违法建筑。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安全监督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处置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第七条规定“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网络化服务管理的要求,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及时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第九条规定“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每平方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以上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进行依法依规查处或列入乡村“两违”专项整治行动范围进行依法依规查处。六是将农村违法违规乱占集体土地,尤其是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发现、制止、处理等情况纳入每年年底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激发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农村集体土地的热情,提高依法管理农村集体土地的积极性,使我县农村集体土地得到 有效地保护和合理的开发利用。

你的建议,是我们努力工作的方向。衷心感谢你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特别是对土地管理工作中的耕地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欢迎你一如既往对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