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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招标管理暂行规定

索引号:11532323MB1534477C-/2022-1219004 公文目录:行风与投诉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19日 主题词:牟定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招标管理暂行规定 文  号:无文号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19日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我院大宗物资采购及内部招标等管理工作,规范招标采购流程,预防、减少和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证医院物资供应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医院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医院的各项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包括政府采购和医院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均适用本办法。本规定所指货物,是指院内工程基建类项目、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购置、医用耗材(各种高值、

低值医疗耗材、器械、试剂及辅材)卫生材料、后勤大宗物资采购、医用气体、药品、实验药品、实验器材及教材、宣传广告制作、计算机办公软硬件及耗材、后勤服务、文献资源、各种慰问所需物资等涉及的经济活动项目,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设备仪器维修和维保、信息技术服务、电子资源使用、购买法律服务、会议服务、公务接待、商务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公务车辆租赁、物业管理服务、洗涤服务、保险服务、职工拓展活动等。

3. 采购行为应遵循的原则:

3.1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3.2 坚持国产、环保和节能优先;

3.3 廉洁高效、各负其责和相互配合;

3.4 预算控制、计划在先、集体研究、手续完善;

3.5 采购、管理和监督相分离。

4.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政府协议供货范围、协议供货商名单,以当年云南省政府有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药品、体外试剂和医用耗材(已挂网)的采购按省卫健委的有关规定实施。

二、组织领导

1. 医院成立招标采购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招标采购工作。招标采购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专家、设备科、后勤科、信息科、党建办、工会、财务科负责人组成;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及招标工作监督小组,招标采购、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应项目的招标采购日常事务工作。

2. 医院采购行为实行“统一领导、部门(科室)申报、归口管理、分类采购”的管理模式,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医院行使采购职能。

我院招标采购归口部门有五个:后勤行政物资的采购、消防器材、工程项目、信息软硬件及耗材的招投标由主管后勤的副院长组织以后勤科为主的招标办实施;医疗器械、设备、耗材的采购招标由主管设备的副院长组织以设备科为主的招标办实施;药品采购的采购招标由分管药事的副院长组织以药剂科为主的招标办实施;广告宣传的采购由党建办组织以书记办为主的招标办实施。车辆相关项目、公务接待、会议服务、购买法律服务等采购由分管行政的副院长组织以办公室为主的招标办实施。

3. 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启动政府采购流程,由归口招标采购部门负责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以下,采购金额达 l 万的设备、基建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启动院内招标程序。严禁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和院内招标采购。

4. 大宗物资采购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标时,必须经上级卫生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由采购小组集体论证、集体采购。

5. 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性质,可采取公开招标(含委托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50 万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制度。

三、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1.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零星采购。集中采购分类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零星采购。

1.1 集中采购分类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详见当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等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招标采购,均应严格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1.2 零星采购分类限额标准

经常性、零星小额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规格、标准统一,且年累计采购金额 10 万以下的通用类货物以及部门专用项目产品(详见财政局网上电子竞价项目目录),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一网上电子竞价采购系统”实行网上电子竞价采购,其中 2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商场直购。

2.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正常情况下每年集中一次上报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四、岗位设置与部门职责

1. 明确各部门职责,将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形成岗位监督机制。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1 申购的提出与申购的审批岗位实行分离;

1.2 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岗位实行分离;

1.3 采购执行、审批岗位实行分离;

1.4 采购合同立定、审核、审批岗位实行分离;

1.5 采购、验收、相关的会计记录岗位实行分离;

1.6 付款申请、审批与付款执行岗位实行分离;

2. 项目申购部门(科室)职责:

2.1 根据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及财务预算,负责本部门(科室)采购申报、立项、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部门提交项目申购计划和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协助归口管理部门拟定项目的申报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招标项目的主要功能、购置招标项目预算、预测项目使用率、保证产品使用率的方案、效益分析、该项目在国内外和省内外领先水平的评估、安装现场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等内容、同时需明确招标项目的共性技术参数、指标、性能及使用要求,但不得指定品牌、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等;

2.2 派专家参加招标、开标、评标、洽谈等活动,仅一人有评审表决权;

2.3 协助招标采购部门对招标项目的配置清单进行确认;

2.4 协助拟定采购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2.5 为采购项目提供收货、安装、调试、验货等基础条件,并协助职能管理部门做好验收、资产登记等工作。

3. 招标采购部门职责:

3.1 制定及执行招标采购相关制度和流程;对预算内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进度执行,办理申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的采购项目,应先履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后,办理申购手续;

3.2 指导项目申报部门(科室)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所采购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

3.3 收集、整理、汇总各部门或科室的申购、招标申请材料,编制本部门招标采购项目计划;

3.4 负责组织招标项目的市场询价、论证、公示公告(5-7 个工作日)、谈判、考察及招标工作的组织协调;

3.5 拟定并审核项目实施方案、政策依据、资金来源、招标要求、技术参数等;审核并确认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售后服务、论证报告等项目申报材料的合理性、可行性和规范性。合理确定拦标价(预算价)。主要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等。

3.6 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

3.7 按具体项目成立采购项目小组;

3.8 确定招标工作现场、时间、参评部门,组织开标、评标、负责与中标供应商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代表医院拟定采购合同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医院签订采购合同;负责监督合同履行,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负责项目验收工作,做好资产登记、入账等工作

3.9 负责招标过程的文档记录,市场调研、询价情况以及招标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3.10 汇总本部门的招标情况,收集招标项目的质量反馈信息,每年对已招标项目进行年度清理和跟踪;

4. 监督部门职责:

4.1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院内各项招标采购活动的公正、合法、公平性进行全程监督;

4.2 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有生产、经营所具备的招标项目的资质和投标单位在院内的诚信档案记录;

4.3 监督专家对投标单位准入资质的审核考察及入围审定工作情况;

4.4 监督开标的过程,配合查验投标书的密封状况,监督评标过程、评标结果的汇总统计、定标程序的执行情况,监督招标谈判、价格谈判,只监督不投票;

4.5 负责抽取评标专家;

4.6 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采购工作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问题严重的可向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评标报告形成后,要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

5. 财务部门职责

5.1 对招标采购项目实行经费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成本造价;

5.2 审核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监督合同的执行;

6. 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6.1 组成人员由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在评审前按规定程序从招标采购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和项目使用部门(科室)代表(原则上科室负责人以外的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1 人组成,人数应为 3 人以上的单数,专家人数占 2/3,人员名单需经党建办审核确认,复杂、技术性强的项目,项目使用科室可派多人参加招标采购工作,但只有 1 人有评审表决权。评审专家组的组长由评审专家组确定, 招标采购评审人员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必要时,可邀请外院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6.2 组成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6.2.1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中级以上或同等专业水平;

6.2.2 熟悉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

6.2.3 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6.3 负责招标采购评审过程中资质符合程度、招标采购文件响应程度与合法性、评审项目指标参数符合程度、以及响应价格与金额等内容的审核;

6.4 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6.5 提交招标采购书面评审报告,并附评审意见和结论;

6.6 参加参数论证会议,论证设备参数的合理性;

6.7 自觉接受招标采购监督小组的监督;

6.8 其他招标采购相关的评审活动。

7. 招标采购评审小组

7.1 招标采购评审小组由招标归口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招标采购监督小组成员和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构成。其中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负责整个评审工作;

7.2 招标采购评审小组在代表医院进行的招标采购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招标法规,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维护医院的正当权益。

五、招标采购工作要求

1. 物资、设备采购,实行购前申报制度。每年 10 月底在各部门申报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的基础上, 结合医院次年的财务预算,根据医疗、教学、行政后勤工作的需要制定次年全院物资设备购置计划。

2. 院内各类医用耗材、试剂、药品、后勤物资等采购及广告宣传制作、院内工程类与修缮项同等(医疗设备及配件除外),试行 2 年一个周期的厂 / 商家或施工单位院内集中招标、比选,周期满后须重新实行招标。药品选标项目按省卫健委要求每 1 年 1 个周期,1 个周期满后必须重新选标。

3. 物资、设备采购,实行强化集中采购、实施信息与决策权分离的原则。

3.1 强化集中采购:物资设备使用部门不得在采购物资、设备时划整为零,能集中采购的不得分次采购,可批量采购的不得零星采购。

3.2 信息与决策权分离:使用物资设备的部门提供不少于 3 家以上销售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所购物资、设备的全面技术信息,供设备办、后勤办及“招投标采购监督领导小组”等实地考察、招标和评标。物资设备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原则上由招标归口部门主持,纪检、工会、审计、财务和物资使用部门负责人等参加。

六、医院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1. 院内协议采购:采购人采购议供贷必须在中标的供货商处采购。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 批量采购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审批需由医院自行采购的项目,但因特殊原因医院不能自行组织采购的,可以选择委托集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各科室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物品。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物品的,由使用科室报医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

2. 医院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包括医院组织的招标采购和医院组织的委托招标)。

2.1 凡属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由医院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2.1.1 采购总金额在政府(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不属工 - 协议供货范围的;

2.1.2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医院自行组织采购的;

2.1.3 采购货物及服务在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

2.1.4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包括接受的赞助费、捐赠款、横向科研经费、引资款等;

2.2 符合本条(一)的规定和以下额度标准的采购,实行医院组织的招标采购,由医院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2.2.1 工程招标

2.2.1.1 基建维修工程合同估算价 1-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

2.2.1.2 估算总投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通信、信息网络、供电工程设备的采购。

2.2.2 医疗设备

医疗设备采购单价或批量价格 1 万元以上至 5 万元以下的采购。

2.2.3 其他货物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等批量或单台(件)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采购。

2.2.4 服务项目采购(服务类 10 万以下)

2.2.4.1 咨询、勘察、设计等单项合同估算价 5 万元以上的采购(按招投标法执行);

2.2.4.2 委托外单位承担的单项合同年费 5 万元以上的物业管理和租赁等后勤服务的采购;

2.2.4.3 委托外单位进行的单项合同费用 5 万元以上的科研开发等服务的采购;

2.2.4.4 单项合同估算价 5 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电子平台及设备维修、维保的采购。

2.3 凡以上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以外的项目,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职能科室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2.4 凡涉及“三重一大”的招标采购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

七、招标采购方式

1.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具备承办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2. 医院除招标采购方式外,还有以下采购方式。

2.1 竞争性谈判是指医院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符合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2.2 询价采购是指医院对同一产品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2.3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医院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3. 医院招标采购方式一般为公开招标。若需要使用其他方式采购,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使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同意,经审计办签署意见并备案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4.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4.1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

4.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使用科室)按上述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同时提交洋细的用户需求书。由招标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招标采购评审小组讨论招标方案,拟定拟邀请的供应商名单等。

5. 属工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5.1 公开招标中出现有效投标文件或投标人不足三份(家)等特殊情况的;

5.2 因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招标的;

5.3 采购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的;

5.4 采购项目有特别要求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使用科室)按上述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同时提交详细的用户需求书。由招标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谈判小组讨论谈判方案,拟定谈判内容以及拟邀请的谈判供应商名单等。谈判小组人员构成与招标采购评审小组人员构成相同。

6.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不大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7. 属工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7.1 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替代的;

7.2 原采购的后继维修、维保、零配件及专属试剂等供应、更换或升级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7.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 的;

7.4 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继续扩充的;

7.5 采购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的;

7.6 符合经医院招标的中标项目合同中有关条款的。

采用单一来源和询价方式采购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使用科室)按上述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同时提交详细的用户需求书。由招标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讨论确定询价范围和拟询价对象名单、唯一的供应商或唯一的品牌等。单一来源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人员构成与招标采购评审小组人员构成相同。

8.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8.1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8.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8.3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8.4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8.5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9. 经市场询价在价格变化不入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参照原项目采购。

9.1 原已招标采购的设备(合同签订半年内),使用良好,质量稳定,售后服务良好,且价格不变或低于原价格。科室若需紧急采购,参数、配置一致,经使用科室提供报告,设备科附属意见, 评价良好,报分管院长及院长审批后可参照原项目直接采购。

9.2 原已招标的设备维修、维保等配送服务商,经科室提出续签申请(申请表、服务评价报告), 如果服务良好,且价格不变或低于原价格,并合同乙方承诺整改存在问题,可续签配送、维修、维保合同。

9.3 原已购的设备所需维修、维保、配件等,若合同价格不超过设备采购合同的 10%,可采取单一来源谈判形式。

10. 委托招标由医院认可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归口管理部门作为招标人代表,负责办理医院委托招标的相关事项。医院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绝潜在供应商的投标。如果招标归口管理部门发现投标人在审计办的不良信誉名单中的,要拒绝其投标,并向其说明理由,退还全部资料。

投标人如果对被拒绝报名投标有异议的,可向驻卫生健康局纪检组投诉。

八、招标采购程序

1. 使用部门或科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申购计划或可行性报告,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 报招标采购部门。

2. 对顸算内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进度执行,办理申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的采购项目,应先履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后,办理申购手续。

3. 招标采购部门对临床科室的采购需要进行审核,并进行归类汇总,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论证、效益分析和组织市场调查,根据实际库存和储备需要,编制医院年度采购计划、季度采购计划、月度采购计划。

4. 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授权范围,对科室提交的招标采购项目计划进行分类初审,归口把关。根据项目性质、重要性、金额大小等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重大金额报院办公会讨论。

5. 招标采购项目性质特殊、技术复杂,院内相关技术人员难以完成该项目的招标采购或自行采购存在较大风险时,经医院招投标采购监督领导小组讨论、报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招标采购部门可以将部分项目的招标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招标公司代理。

6. 投标单位报名不足三家时,应重新挂网,投标单位报名仍不足三家时,改用其他相应方式采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者,由招标采购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说明,经财务审计审核,报分管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

7. 院内未进行集中招标选择厂 / 商家或施工单位的项目,采取相应的方式对外组织招标采购。

8. 医院自行采购招标的程序:

8.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采购部门根据招标文件,将项目概况、招标内容、招标要求及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通过院内外网发出项目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法人单位可按要求携带有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报名。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可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医院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需提前在招标文件里注明。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招标采购文件需经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签字,主管业务副院长、主管行政副院长、院长会签同意后才能对外发售。

8.2 确定投标人:招标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待选投标人送达的文件资料,必要时组织考察待选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及现场。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投标,不退回有关资料。每个项目待选投标人一般不得少于三家、不要超过八家。

8.3 开标及评标:招标采购部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标分。招标采购部门主持召开评标定标工作会议,公布评标小组成员及组长名单,并负责向评标小组报告本次招标过程和投标人的情况,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

开标:在招标文件及补充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开标由招标采购部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并存档备查。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8.4 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小组按评标原则与办法进行评标,确定第一标为第一中标人;第二标为第一候补中标人,依此类推。中标人确定后,本次招标工作结束,招标采购部门负责处理有关后续工作。

九、招标文件编制及采购程序

1. 招标采购部门根据使用部门或科室提供的需求,结合市场调研结果和招标项目的特点等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内容应载明以下事项:

1.1 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等);

1.2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生产或销售许可证、环境保护要求、企业建立和相关业绩、拥有资金情况等;

1.3 投标报价要求、招标文件编制要求等;

1.4 招标项目的规格、技术要求、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5 交货、竣工及提供服务的时间要求;

1.6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非标条款;

1.7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8 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其他事项规定;

2. 招标文件经项目使用部门及采购职能部门集体审核与修改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预算金额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项目需报院长审批。

3. 招标采购部门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招标公告。

4. 在招标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组织开标与评标。开标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招标项目负责人宣布启动开标会,介绍开标会成员、监督员,并公布竞标的投标人;

4.2 监督人员当众宣布现场纪律和相关注意事项;

4.3 监督人员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授权书等;

4.4 开标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宣读投标名称及其相关内容;

4.5 开标结果记录经开标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5. 招标采购部门根据各招标项目的特点,按规定组建评标小组,成员由使用部门、专家库成员等 3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院外专家。在开标前半天由审计办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负责评审现场监督。

6. 由评标专家首先对投标厂 / 商家的资质进行评审,未通过资质初审的投标方案视为废标。通过资质初审的投标人,将进入综合评审阶段,评标专家对标书内容与基数参数、提供的样品质量、报价等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客观、公正地评选推荐中标候选人。

7. 招标采购部门根据评标小组的意见,编制评标报告,并将中标结果通过医院官网公示或公告, 质疑期满后填写“中标通知书”,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中标后的管理

凡通过招标程序确定的中标项目,在签订合同条款时要明确医院必须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制度的方式,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和手续。签订的合同必须采用通用的示范文本,特殊情况时可以参照执行,合同会签通过后由法定代表人院长或委托代理人(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医院的行政公章方为有效。生效的合同在采购部门、办公室、审计办和财务办留存备案。

十一、招标采购监督

1. 医院党建办、工会、财务科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对院内各项招标采购工作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程序、责任、效能等全程监督跟踪。

2. 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采购的,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按违规采购额的 5% 处罚相关责任人, 并追究采购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3. 医院党建办牵头不定期组织院内采购监督小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院内已招标的项目进行检查。随机抽查已招标的工程类项目、后勤物资、药品、耗材、试剂,对比合作的厂商及采购的规格、质量、价格等相关信息,是否与招标、比选的结果一直,也为新一轮厂 / 商家的招标、比选提供依据。

4. 医院党建办受理院内外及社会对招投标的信访投诉、举报,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核实,举报查证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十二、责任追究

1. 医院相关人员、职能部门或科室等人员有一下情形之一者,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1.1 违反规定干预、操纵招标活动,致使招标活动不能依法进行的;

1.2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标,违反规定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1.3 违反规定泄露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医院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1.4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除潜在投标人的,强行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共同体投标的,或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

1.5 违反规定或其他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相关情况和保密资料的;

1.6 在评标过程中暗示或诱导评委倾向某投标人的;

1.7 明知投标人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规定让其参与投标的;

1.8 不按评分标准评分或同分,故意倾向某投标人的;

1.9 在无合法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与评审小组推荐的候选人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招标文件、改变合同、增减工程的;

1.10 违反规定为施工队伍制定材料或厂家的;

1.11 在建资金拨付或工程竣〕二验收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1.12 有其他违反招标投标管理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2.1 违反规定收受投标人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为投标人谋求中标机会的;

2.2 违反规定向投标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或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保密情况的;

2.3 不按规定标准评标的;

2.4 评委相互串通,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推荐中标的;

2.5 有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

3. 凡是在参与招标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医院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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