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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邮政业行政执法委托书

索引号:115323234319058139-/2023-0621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主体 发文日期:2023年06月21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委托书 文  号:无文号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21日

委托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在伟

单位地址:楚雄市汇东街91号

受委托单位:牟定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王云波

单位地址: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153号

为加强邮政业监管工作,提升行业行政执法能力,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委托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邮政条例》《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与受委托单位牟定县交通运输局楚雄州牟定县行政区域内委托开展邮政业行政执法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委托书如下:

一、委托执法适用范围、事项和权限

(一)适用范围:委托执法适用于楚雄州牟定县行政区域内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邮政业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二)委托事项:委托单位将下列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实施:

1.行政检查权。按照现行涉及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快递企业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2.违法行为制止权。按照现行涉及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在邮政快递企业安全管理及服务质量管理方面进行动态巡查、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邮政快递企业的违法行为,约谈告诫,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3.部分行政处罚权。按照现行涉及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拟处以警告、较大数额以下罚款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以及符合《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对同一公民罚款五千元以上,对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三万元以上且超过法定情节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规定的行政处罚,不进行委托,受委托单位不得实施。

(三)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采取以下措施:

1.进入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涉嫌违法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3.询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4.在证据可能灭失、损毁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受托单位负责人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5.开展委托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其他合法措施。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5年,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8年5月22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委托的,在委托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签订委托书。

三、委托单位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按照本委托书载明的执法依据、事项、权限和期限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不能正确行使委托职权的受委托单位,可以暂停或者变更委托,不良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委托。

(三)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受委托职责时严重违法或因情势变化不再符合委托条件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关系。

(四)建议受委托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对在履行受委托监督检查职责中成绩突出的受委托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提升行政执法业务水平。

(六)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应的业务资料和监督检查所需的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七)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有权按照本委托协议行使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确保本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受委托组织条件。

(三)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应当建立执法人员信息档案,并及时将受委托的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报委托单位备案。在开展行政执法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向行政相对人明示受委托单位委托进行执法。

(五)应当建立行政检查等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严格执行《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正确使用委托单位的执法文书,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受委托单位应当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自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装订,报委托单位审查并归档保存。

(六)应当通过委托单位的渠道做好执法信息公开。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要以委托单位为主体开展工作。

(七)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八)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九)因违法导致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根据相关规定和委托单位的安排,承担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3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1份,报云南省邮政管理局备案一份。本委托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委托书进行修订并按规定备案;到期后需延续委托的,由双方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盖章)

签名:白朝铁

2022年5月22日

受委托单位:牟定县交通运输局(盖章)

签名:王云波

2022 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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