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所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负相应责任,对签字的文件、报告、图纸、证书、证明等资料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按前述规定重新备案。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严格质量追溯。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盗料管理,推行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审查、存档,保证工程质量的可追溯性。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人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后或责任单位已合并、分立或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仍应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