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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顺富木材加工厂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牟市监处罚〔2024〕8 号

索引号:11532323346691611E-/2024-0412015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12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牟定县顺富木材加工厂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牟市监处罚〔2024〕8 号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加工销售、批发收经营中,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款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SCS-40型电子汽车衡器;

2.罚款: 600元。

罚款金额(元)

6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元)

0

处罚机关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月16日

公示截日期

2024/12/30

数据来源单位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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