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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自钦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案 牟市监处罚〔2024〕17号

索引号:11532323346691611E-/2024-041201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12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牟定县自钦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牟市监处罚〔2024〕17号

违法事实

牟定县自钦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超过有效期的定量包装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牟定县自钦医药有限公司经营标明有治疗功效的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虽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定量包装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罚款:6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90元。

3.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定量包装中药饮片:“麸炒苍术”0.5kg、“火麻仁”1kg。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经营标明有治疗功效的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罚款: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3.没收标明有治疗功效的初级食用农产品:“麦冬”、10瓶(250g/瓶)、“枳壳”1kg。

以上合计:罚款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0元,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定量包装中药饮片:“麸炒苍术”0.5kg、“火麻仁”1kg。没收标明有治疗功效的初级食用农产品:“麦冬”、10瓶(250g/瓶)、“枳壳”1kg。

罚款金额(元)

2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元)

2.没收违法所得:190元。

3.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定量包装中药饮片:“麸炒苍术”0.5kg、“火麻仁”1kg。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3.没收标明有治疗功效的初级食用农产品:“麦冬”、10瓶(250g/瓶)、“枳壳”1kg。

处罚机关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2月21日

公示截日期

2024/12/30

数据来源单位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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