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牟定县众乐便利店经营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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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牟市监处罚〔2023〕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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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日从山西金杏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处购进预包装食品竹葉酒、数量10瓶、规格450ml/瓶酒精度:45%vol,于2023年6月3日从大理神野有限公司处购进预包装食品大理苍山饮用天然矿泉水、数量20瓶、规格550ml/瓶、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5月29日;于2023年6月5日按照《2023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对牟定县众乐便利店经营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竹葉酒、规格450ml/瓶酒精度:45%vol,预包装食品大理苍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530ml/瓶和预包装食品大理苍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550ml/瓶,进行国家食品抽样检验,经楚雄彝族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院食品检测中心检验,该3个批次:预包装食品竹葉酒中检验项目“酒精度.%vol”,实测值42.2,标准指标:44.0-46.0;预包装食品大理苍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530ml/瓶中,检验项目“界限指标-锶.mɡ/L”、实测值0.025,标准指标:0.20-0.3;预包装食品大理苍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550ml/瓶中,检验项目“界限指标-锶.mɡ/L”、实测值0.026,标准指标:0.20-0.3;上述3个批次食品2023年7月6日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3份《检验报告书》于2023年7月13日已书面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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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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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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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5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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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元)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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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元) |
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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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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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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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日期 |
2023/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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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