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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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光明诊所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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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牟市监处罚〔2023〕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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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填制《立案审批表》报本局领导审批,经本局领导批准立案,对案件展开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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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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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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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本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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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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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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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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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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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日期 |
2023/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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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