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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3〕25 号

索引号:11532323346691611E-/2023-0412007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3年04月12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3〕25号

当事人:牟定县云发摩配行

负责人:梁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023年3月10日我局在进行2022年企业年报过程中发现牟定县云发摩配行2021年度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报送年报。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填制《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1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由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间,本局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你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对你的经营者梁先云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2021年度未依法报送企业年报的事实;

2.你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的经营主体资格;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度报告管理信息一份,证明你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年度报告的事实;

4.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运用平台经营异常名录一份,证明你2021年度未依法进行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案于2023年3月15日调查终结,2023年2月28日经集体讨论后,本局于2023年3月15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罚告〔2023〕25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并向本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个体工商户未依法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22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地址:牟定县中园大道与中清路交叉路口)。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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