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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第05号

索引号:11532323015172657H-/2024-0620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4年06月20日 主题词: 文  号:新政罚决字〔2024〕第05号 成文日期:

行政相对人名称

牟定兴宏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新政罚决字〔2024〕第05号

违法事实

违法使用林地

处罚类别

罚款;责令恢复植被

处罚内容

1. 责令限2024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3216.43元×1倍=3216.439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6月20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