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牟定兴宏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新政罚决字〔2024〕第05号 |
违法事实 |
违法使用林地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恢复植被 |
处罚内容 |
1. 责令限2024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3216.43元×1倍=3216.43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20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