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及过程
根据《云南省市场化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云投促发〔2023〕7号)、《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云投促发〔2023〕11号)等相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全面激发全县各级各部门、各社会群体的招商引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效,结合我县实际,起草《牟定县招商引资质效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对象及条件
(一)激励对象
1.全县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七乡镇。
2.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3.市场化招商主体:
(1)在引进省(境)外企业投资牟定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发挥关键作用指得到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双方共同认可(项目投资方、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除外)。
(2)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会计师
事务所、金融机构或国内外第三方专业招商代理机构。
(二)激励条件
1.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2)引进资金不包括各级财政拨款、国债资金、政策性资金和补助;
(3)对牟定县经济社会发展有实际贡献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
(4)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佣金。
2.下列情形不作奖励:
(1)高排放、高耗能、高污染以及其他国家限制类产业项目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
(2)超出项目备案或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最后期限的项目;
(3)新能源产业(光伏、风电)、房地产业、道路、水利、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等非产业项目;
(4)重复申报奖励的同一个项目。
三、《办法》重点内容和结果应用
(一)县乡机关事业单位激励内容和结果应用
1.激励内容:具体考量招引企业年产值及升规达限、缴纳
税收、带动劳动力就业和招大引强4个指标情况。
2.激励结果应用:
(1)招引企业年产值及升规达限情况(引进类型为实体
经济,不包括总部经济):
①引进且两年内投产升为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安排引进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5万元;项目引进三年内升为规模以上工业的一次性安排引进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3万元。(项目引进时间以协议签约时间开始计算)
②引进且两年内升为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的一次性安排引进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2万元。(项目引进时间以协议签约时间开始计算)
③引进且两年内升为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 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的一次性安排引进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2 万元。(项目引进时间以协议签约时间开始计算)
④引进且两年内升为规模以上服务业的一次性安排引进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其中: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卫生行业的一次性安排工作经费3万元;年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一次性安排工作经费2万元;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的一次性安排工作经费2 万元。(项目引进时间以协议签约时间开始计算)
⑤引进企业与原本地企业通过股权投资、重组等方式形成实体,并当年到位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的,一次性安排引进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1万元。(项目引进时间以协议签约时间开始计算)
(2)招引企业缴纳税收情况:
①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落地当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缴纳地方留存部分税款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安排引进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2万元;当年招引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次年达到本纳税标准的,一次性安排引进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1 万元。
②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落地当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缴纳地方留存部分税款 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安排引进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5万元;当年招引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次年达到本纳税标准的,一次性安排引进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2万元。
③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落地当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缴纳地方留存税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安排引进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5万元;当年招引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次年达到本纳税标准的,一次性安排引进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3 万元。
④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落地当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纳税地方留存部分1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安排引进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10万元;当年招引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次年达到本纳税标准的,一次性安排引进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8万元。
(3)招引企业带动劳动力就业情况:
①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落地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以缴纳养老保险人数为依据)达到月均人数标准的,一次性安排引进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其中:平均每月15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一次性安排工作经费1 万元;平均每月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一次性安排工作经费3 万元;平均每月 100 人以上 200人以下的一次性安排工作经费 5 万元。
②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落地当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签字按手印的工资发放花名册或者银行发放流水为依据), 达到月均人数标准的,一次性安排引进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其中:平均每月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一次性安排工作经费1 万元;平均每月 100 人以上 150 人以下的一次性安排工作经费 2 万元;平均每月 150 人以上的 一次性安排工作经费 3 万元。
(4)招大引强情况:
对于引进世界500 强、国内500 强、大型央企民企、行业领军、及链主企业的单位,县招商委办依据本办法,提出包含招商引资激励的工作经费、“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大比拼加分、通报表扬等单个项目奖励政策包,报县招商委同意后落实。
引进单位同时满足2 条及以上激励指标的,结果可叠加应用。多个部门协作招引成功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由招商团团长进行协商分配。
(二)公职人员激励内容和结果应用
公职人员引进单体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产业类项目,待项目建成投产后,县投资促进局将引进项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公职人员名单及其具体工作表现报组织人事部门纳入后备干部进行考察识别、管理,经考察确实优秀的,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考虑作为各类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外出培训锻炼等人选。每个项目认定一名引荐人且只奖励一次。
(三)市场化招商主体激励内容和结果应用
1.对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发挥以商招商作用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 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可达100 万元。项目资金分批注入的,可最多累计按 2 年计算,每个项目认定一名受奖人且只奖励一次。
2.对于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 商会、企业联合会、
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国内外第三方专业招商代理机构,
引进实体工业的,在投产运营后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
予奖励,引进第三产业的按项目地方税收贡献度给予奖励。
(1)实体工业项目。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包括土
地、土建、设备、装修、配套附属设施等,以发票票据、转账凭证、合同等作为认定参考标准。具体奖励如下:
①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 3000 万(含)— 1 亿元的,按实
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3‰给予一次性奖励。
②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 1 亿元(含)—3 亿元的,按实际
固定资产投资金额4‰给予一次性奖励。
③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 3 亿元(含) — 10 亿元的,按实
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
④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 10 亿元(含)— 50 亿元的,按实
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6‰给予 一次性奖励。
⑤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 50 亿元(含)以上的,实行“ 一事 一议 ”。
⑥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项目,在实缴注册资本金产生同值固定资产投资后,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 ‰给予奖励,实缴注
册资本以外汇管理部门体现的外资实际到资数据为准。
(2)第三产业项目。以落地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为参照,项目落地两年内,按照企业纳税中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分档奖励。
①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在 200 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纳税中地方留存部分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②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纳税中地方留存部分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③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在 1500 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纳税中地方留存部分金额的7%给予 一次性奖励。
④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在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纳税中地方留存部分金额的8%给予 一次性奖励。
⑤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在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实行“ 一事
一议”。
该奖励自落地企业投产后次年为第一年,连续奖励三个年度,于每个年度税收考核结束确认后第二年5 月支付该奖励。
四、申报及兑付程序
(一)机关事业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申报及兑付程序
各机关事业单位在每年年末梳理年内招引项目,自行对照激励指标内容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认真填写《牟定县招商引资考核质效激励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经县招商委办公室会同发改、园区、工信、税务、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初步审核,报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定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给予安排兑现的相关激励。
(二)市场化招商主体奖励申报及兑付程序
1.对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发挥以商招商作用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由县投资促进局指导符合申报条件的引资人在规定时限内内登录云南省财政资金支持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 阳 光 云 财 一 网 通 ”, 网 址 :http://czt.yn.gov.cn/ygyc/#/home)进行注册,下载、填写、上传《云南省市场化招商奖励申报表》《市场化招商奖励项目到位资金清单》《市场化招商奖励引资人收款信息表》《市场化招商奖励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进行申报。申报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申报完成后,由县投资促进局进行网上审核,出具《关于核准市场化招商引资人身份的报告》,并提交州级、省级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由省投资促进局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及“云南投资促进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省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奖励。
奖励对象为法人机构的,需开具正式发票,并依法办理涉税事项。奖励对象为自然人的,省投资促进局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省投资促进局依据审查及公示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奖励金拨付至受奖人。
县投资促进局负责指导与协调对接奖励申报事宜。
2. 对于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国内外第三方专业招商代理机构,由县投资促进局牵头引进机构填报《牟定县招商代理机构引进项目奖励申报审批表》,报所涉部门认定审核,报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定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兑付。奖励资
金按项目进行申报,达到奖励标准一个申报一个。
五、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项目当年是指项目企业落地的一个完
整年度,不以公历年度为依据。
(二)本办法所指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以实际建设项目的
凭证或实际注资票据为依据,由县招商委办公室组织认定。
(三)本办法中奖补属于事后奖补,下一年兑现上一年
的奖补资金,涉及奖励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
(四)机关事业单位奖补的工作经费应主要用于开展招商引资各类活动,包括项目包装策划、宣传推介、洽谈接待、会务会展、外出考察等相关工作,除年终县委、县政府开展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外,不得用于违规发放津补贴、个人奖金等。
(五)本办法未明确或与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