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州综合考评营商环境有关考评指标考核细则的通知》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乡镇营商环境“红黑榜”指标考评细则和县级部门营商环境“红黑榜”指标考评细则印发给你们。本考核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乡镇营商环境“红黑榜”指标考评细则
2.县级部门营商环境“红黑榜”指标考评细则
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乡镇营商环境“红黑榜”指标考评细则
序号 |
指标 名称 |
绩效要求 |
评价标准 |
查验方法 |
1 |
一部手机办事通实名注册率 |
加大“一部手机办事通”宣传推广运用力度,确保“办事通”实名注册率达辖区居民人口数的30%以上。 |
“办事通”实名注册率达30%的加3分;超过30%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未达到30%的,每达不到1个百分点扣0.5分。 |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日常记录 |
2 |
加分项 |
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做法经验被有关领导批示、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
相关做法经验被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领导、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国家级每次加5分、省级每次加3分、州级每次加2分、县级每次加1分;被《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宣传报道的每次加5分,被《云南日报》《云南广播电视台》宣传报道的每次加3分,被《楚雄日报》《楚雄广播电视台》宣传报道的每次加2分,县级层面报道不加分。 |
相关佐证 材料 |
3 |
扣分项 |
1.被国家及有关部委通报批评 2.被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 3.年内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 4.年内下发整改问题未整改或整改达不到效果 5.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核实的 |
1.年内被国家及有关部委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 2.年内被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一次扣3分。 3.年内被州委、州政府通报批评一次扣2分。 4.年内被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 5.年内未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营商办安排部署的重点任务一项扣0.5分。 6.年内未按县委、县政府和县营商办下发的问题整改要求完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效果的每个问题扣1分。 7.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核实的,每次扣3分。 |
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考核记录 |
附件2
县级部门营商环境“红黑榜”指标考评细则
序号 |
指标 名称 |
绩效要求 |
评价标准 |
查验方法 |
1 |
评价指标填报及反馈问题整改 |
1. 分工协作,全力做好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指标填报工作; 2.抓实问题整改,确保问题限时销号,各项指标任务靠优落实。 |
1.积极配合做好指标填报。每按时完成1个评价指标1次填报工作,牵头单位加1分,责任单位各加0.5分;不按时限要求完成评价指标填报工作,牵头单位扣1分,责任单位各扣0.5分。 2.抓好评价反馈问题整改。按时上报整改方案及整改落实情况,不按时上报1次整改方案或整改落实情况材料,牵头单位扣1分,责任单位各扣0.5分。 |
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考核记录 |
2 |
评价结果运用 |
1.“红榜”:州对县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排名进入前3名; 2.“黑榜”:州对县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排名进入后3名。 |
州对县营商环境评价中进入“红榜”,牵头单位加3分,责任单位各加2分;州对县营商环境评价中进入“黑榜”,牵头单位扣3分,责任单位各扣2分。 |
评价通报 |
3 |
加分项 |
1.州对县“红黑榜”评价中单项指标(一级指标)在全州排名前3名 2.州对县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指标得到明显提升。 3.相关做法经验被有关领导批示、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
1.单项指标(一级指标)在评价中排名全州前三(用气指标排名全州前二)的,牵头单位加2分,责任单位各加1分。 2.州对县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中,排名上升3个位次及以上的,牵头部门每个指标每次加1分,责任部门每次加0.5分,进入“红榜”后此项不再加分。 3.县级各部门相关做法经验被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领导、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国家级每次加5分、省级每次加3分、州级每次加2分、县级每次加1分;被《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宣传报道的每次加5分,被《云南日报》《云南广播电视台》宣传报道的每次加3分,被《楚雄日报》《楚雄广播电视台》宣传报道的每次加2分,县级层面报道不加分。 备注:1.单项指标得分出现多个县市并列情况时,是否能加分视具体情况而定;2.排名比对时间为本年度内。 |
通报结果及相关佐证 材料 |
4 |
扣分项 |
1.被国家及有关部委通报批评 2.被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 3.年内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 4.年内下发整改问题未整改或整改达不到效果 5.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核实的 |
1.年内被国家及有关部委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 2.年内被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一次扣3分。 3.年内被州委、州政府通报批评一次扣2分。 4.年内被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 5.年内未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营商办安排部署的重点任务一项扣0.5分。 6.年内未按县委、县政府和县营商办下发的问题整改要求完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效果的每个问题扣1分;同一性质问题在评价中连续出现,每个问题扣1分。 7.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核实的,每次扣3分。 |
通报结果及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考核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