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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牟定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3015172622Y-/2021-0330014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1年03月02日 主题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文  号:牟政办发〔2021〕12号 成文日期:2021年03月0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牟定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牟定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全国爱卫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能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杀灭病媒生物的义务和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的权利。

第四条 各乡镇及城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五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县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日常防制与集中统一防制相结合;群众防制与专业防制相结合;治理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与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

(一)城市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配套防制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

(二)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和扩散。

1.经常清理疏通下水道、窨井、存水弯道、沟渠、二次供水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

2.垃圾和其它易招惹孳生病媒生物的废弃物要设有盖容器装载,并做到日产日清。

3.管好人、畜、禽粪便,居住区栽种花木不得使用未经发酵处理的有机肥料。

4.紧固门窗、堵洞抹缝防止病媒生物藏匿孳生。

5.积极推行垃圾袋装化,封闭住宅楼垃圾通道。

第七条 病媒生物防制主要控制标准

(一)牟定县建成区(共和镇)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各项指标均达到《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GB/T27770-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蚊虫》(GB/T27771-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蝇类》(GB/T27772-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蜚蠊》(GB/T27773-2011)(以下简称“国家标准”)C级及以上水平。

(二)新桥镇、江坡镇、凤屯镇、安乐乡、戌街乡、蟠猫乡全面开展云南省病媒生物防制先进城区创建,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至少两项指标达到国家标准C级及以上,另两项指标不超过国家标准3倍。

第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城病媒生物防制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具体负责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公厕各类垃圾箱、坑、桶、通道和管辖范围内的下水道、广场、园林绿地、房地产物业小区、公租房、廉租房和拆迁工地的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县卫生健康局具体负责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各类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管理。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管理。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病媒生物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管理。

(五)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城区中、小学校校园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和广大师生的病媒生物防制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管理。

(七)县林草局负责森林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管理。

(八)县水务局负责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内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管理。

(九)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抓好本部门重点单位、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科普教育、宣传发动工作。

(十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管理。

(十二)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十三)各乡镇爱卫办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四)各乡镇、各社区及有关部门、各农贸市场要设立专(兼)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外环境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或实施。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建立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并对本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全县各单位内部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机构代为进行杀灭,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病媒生物防制社会化服务,凡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经相应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技术力量,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病媒生物防制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病媒生物防制药物的企业,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必须做到对防治的虫害高效,对人、家畜、家禽低毒,对环境低污染。

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的灭鼠药物和杀虫剂。

第十三条 对拒不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四害密度达不到规定控制标准的,由县爱卫办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单位,一年内取消其卫生先进评选资格或撤消其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能达到病媒生物控制标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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