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牟定县
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
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牟定县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牟定县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处置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楚政办函〔2020〕38号)、《楚雄州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处置实施方案》(楚林函〔2020〕33号)文要求,妥善做好全县禁食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及动物处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决定》要求,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依法依规妥善解决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和在养动物处置问题,保障合法养殖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处置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稳妥处置原则。对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置必须以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维护合法养殖户的正当利益。把握工作节奏,及时帮助养殖户降低损失,采取先行处置后补偿办法,确保处置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二)坚持养殖户自愿申报原则。由合法人工繁育主体向县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处置申请,对养殖主体非自愿申报处置的,不得强制处置,确保处置工作有序推进。对于不在补偿范围内的违法养殖野生动物,由县林草局、县公安局依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查处没收后进行处置。
(三)坚持部门联动,严格责任落实原则。按照省、州要求,抓好处置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和处置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协调联动,积极稳妥推进处置工作。
(四)坚持科学合理,分类处置原则。根据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种类,科学制定分类处置方向,通过转变用途、放归自然、收容调配、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有序消化存量,充分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防范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等次生问题。
(五)坚持统一标准,合理补偿原则。统一执行云南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指导标准,对合法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主体进行合理补偿。
三、处置范围、方式和流程
(一)处置范围。列入禁食范围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退出合法养殖的野生动物和无证非法养殖的野生动物。
(二)处置方式。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在国家林草局制定的《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和州林草局《楚雄州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指导下开展,根据牟定县境内野生动物自然分布等生物特性,结合全县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驯化程度、存栏量等情况,对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采取如下分类处置方式:
1.蓝孔雀属外来物种,以收容调配为主,健康个体移交给收容机构作为优良种质资源保存或调配至景区用作展示、观赏等非食用用途。
2.竹鼠、豪猪由于人工繁育驯养化程度较高、野外生存力弱,不具备放归自然条件。由处置工作组按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通过深埋法进行处置。
3.以上未涵盖的在养禁食陆生野生物种,参考《楚雄州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标准及动物处置方式参考表》所列内容进行处置。
(三)处置流程
1.制定方案(2020年8月10日前完成)。由县林草局结合全县实际草拟《牟定县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讨论、征求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实施。
2.做好畜禽类养殖机构的移交(2020年8月20日前)。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种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的养殖户,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如野猪、雉鸡等,其人工繁育种群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由县林草部门向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保障从业机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宣传引导。全程开展禁食野生动物的宣传引导,重点宣传好《决定》的法律效力,告知养殖户不按期处置在养动物、非法经营、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后果,提示接触、食用野生动物健康风险。做好从业人员的思想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积极稳妥推进处置工作。
4.人工繁育主体申报(2020年8月20日前)。林草部门组织属地管理的相关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主动申报动物处置。对于可转变用途的,在处置前积极协调对接接收单位,指导养殖户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对违法养殖野生动物,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查处没收后进行处置。
5.现场核对。现场核对与补偿数据核实同步进行,处置工作组根据养殖主体提交的处置申报表,进入养殖场现场核对清点申报处置的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存栏种类、数量,并进行登记,经养殖主体或其委托人现场签字确定的动物种类、数量或重量的登记数据作为补偿依据,按照《云南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指导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后,与养殖户签订补偿确认书,同步收回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等证件、文书。
6.动物处置(2020年8月25日前完成)。为减轻存栏动物继续喂养投入压力,可采取先处置后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确认书或协议签订后,在养动物交由处置工作组进行处置,不得由养殖单位擅自处置。处置工作组按照分类处置方向对养殖场所的活体动物进行现场检疫和评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人员对动物进行捕捉,符合放归条件的运往放归地实施放归,暂时不具备放归条件的,送指定的收容机构代养;不可放归的,调配非食用利用或就地扑杀、严格消毒后送无害化处置地点处理。在处置过程中出现动物非正常死亡、患病等情况,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规要求进行检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置。
7.建立档案。处置过程须严格记录养殖单位或养殖户名称、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处置方式及时间、处置工作负责人等信息,建立专门档案,并对放归自然、收容救护等重点处置过程须保留影像资料备查。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处置工作档案。由县林草局于2020年9月25日前形成我县动物处置工作总结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核后,上报州林草局。
8.后续管理。开展养殖场所消毒,动物处置结束后,处置工作组要指导养殖户对养殖场所进行清扫、清洗、消毒,确保环境清洁和便于后续转型转产。加强非食用动物管理,对转变用途、收容调配等转为非食用用途的动物,严格审批监管,统一纳入全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系统”管理。
四、组织保障
(一)成立牟定县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王 炜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姚旭东 县政府办副主任
卓思林 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
代 金 县林草局局长
成 员: 王 彦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晓宏 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局长
徐承文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建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吴应钦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大队长
杨 翠 县林草局副局长
代万海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良先 共和镇人民政府镇长
谭培智 江波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 彦 安乐乡人民政府乡长
柳思龙 蟠猫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林草局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管理股,由杨翠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确保处置工作按期完成。
2.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推进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梳理总结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工作建议,保障处置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3.县林草局:按照省、州决策部署,提出妥善处置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有关工作;做好妥善处置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全面整顿野生动物从业机构,依法清理许可证件和文书;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推动部门间加强协作配合。
4.县财政局:按照妥善处置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工作要求,做好资金统筹保障工作。
5.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应急事件的治安、保卫和交通管控等工作。
6.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县场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禁食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行为;依法督促禁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工作。
7.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做好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
8.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和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配合做好野外放归的野生动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监测评估,依法依规进行检疫、防疫,工业化饲料原料利用、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及提供无害化处理所需物资。
9.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辖区内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置工作。
(三)组建牟定县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组
根据处置工作实际,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建现场处置工作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组、应急处置组3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现场处置及其他相关工作。
1.现场处置工作组
组 长:杨 翠 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成 员:侯绍勇 县林业和草原局
陈明枢 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罗金李 县农业农村局
联络员:张志新(县林草局),联系电话:13987080997。
2.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组
组 长:代万海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 员:罗金李 县农业农村局
陈明枢 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侯绍勇 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络员:罗金李(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18314548231
3.应急处置组
由各涉及乡镇,县公安局、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处置工作中出现的突发情况需要抽调人员组成。
五、补偿范围、标准、方式
(一)补偿范围。一是列入禁食范围,需退出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的合法养殖主体,与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人工繁育主体;二是2020年8月20日前,向县林草原局提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人工繁育主体。
(二)补偿标准。严格执行省指导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补偿方式。合法养殖的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省级进行补偿;合法养殖和登记备案养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州和市按3:7比例进行补偿;对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超许可范围养殖的不予补偿;对非法养殖的主体,由县林草局、县公安局联合查处。由处置工作组到现场清点退出范围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按照补偿标准,计算相应补偿资金,与养殖场(户)签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和补偿确认书,作为养殖户申领补偿的依据。由县林草局汇总处置数量及补偿金额,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财政局负责补偿金的拨付。
附件:云南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指导标准
附件
云南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补偿指导标准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省级负责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类的补偿市、县(区)负责“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补偿,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补偿比例。
物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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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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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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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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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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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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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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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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麂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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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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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子狸 、椰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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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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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孔雀
(含卵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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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公斤 |
猪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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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只 |
雁鸭类 (含卵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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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公斤 |
白骨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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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元/只 |
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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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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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水鸡(红骨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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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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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类(含卵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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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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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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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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豹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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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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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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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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