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政办发〔2015〕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牟定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
牟定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纪要及《牟定县进一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专项经费),是指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乡镇、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用于退休人员活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各项经费。
第三条 管理服务专项经费设置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结余可滚存下年使用。
第四条 管理服务专项经费采取企业缴纳、财政补贴和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具体来源包括:缴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
(一)缴费收入是指企业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管中心(以下简称县退管中心)移交人员时,一次性缴纳的移交成本。
(二)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各级财政对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补助费用。
(三)利息收入是指管理服务专项经费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捐赠收入是指企业、单位、个人无偿捐赠的资金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资金收入。
第五条 企业一次性缴纳的各种费用标准。改制企业向县退管中心移交企业退休人员时,按《楚雄州国有企业改革人员安置及改制成本测算办法》及《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进一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楚办字〔2012〕63号)规定测算一次性移交费用。
第六条 各级财政补助的管理服务专项经费标准
(一)原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时移交的退休人员移交属地乡镇、社区的活动经费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开支,每年120元,由县退管中心拨付。
(二)按楚办字〔2012〕63号文件移交的退休人员移交属地乡镇、社区的活动经费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开支,每年120元,县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三)按退休人员250:1左右比例配备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经费、工资、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由县财政列入预算及再就业资金统筹解决。
(四)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乡镇、社区的工作经费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开支,由县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第七条 县财政承担的费用,由乡镇、社区按实际管理的退休人数和规定的费用标准计算,编制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用款预算,报县退管中心审核后,由各乡镇、社区开支使用,费用实行报账制。
第八条 管理服务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管理费用支出
1.开展企业退休人员文体娱乐活动的费用支出,包括图书报刊订阅费、演出服装、道具、体育用品购置费,与文体活动相关的交通费、水电费、宣传材料、印刷费、场地租用费、会务费、参赛费。
2.节日期间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慰问的费用支出,包括慰问金、座谈会纪念品、座谈会就餐费、文艺演出费用。
3.对生病住院、因重大或特殊事故造成困难的退休人员、逝世退休人员家属进行慰问的费用支出。
4.开展有关管理服务工作中,一些专项开支的费用。
(二)管理服务人员经费支出
1.管理人员工资按约定标准按月发放(其中:费用由就业资金和县财政预算资金负担),平时每月暂扣发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年终绩效考核,今后视经济发展和消费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2.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费按当年保底基数缴纳单位承担部分,由就业资金承担。
第九条 管理服务专项经费的管理
管理服务专项经费是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开支使用范围。
(一)各管理服务机构,要把服务经费列入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二)各级财政补助的管理服务专项经费拨付和支付方式,按财政国库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管理机构应根据管理人数及标准,按照“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要求,先审批、后列支,严格财务审批制度,严禁透支使用管理服务专项经费。
(四)社区聘用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由就业中心和退管中心按时发放。社会保险由就业中心统一按时足额缴纳。
(五)人均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年终考核支出,由退管中心组织实施考核。
第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日常监督指导工作,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强对管理服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督促乡镇、社区管好用好各项管理服务专项经费。
(一)由财政拨付的管理服务专项经费应按管理人数及标准足额预算,及时将费用拨付到县退管中心,保障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规范管理和使用各项管理服务专项经费。
(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服务专项经费。对违反规定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的专项资金收缴财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