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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牟定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索引号:11532323015172622Y-/2018-1220887 公文目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发文日期:2017年01月16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为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牟定县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决定举行《牟定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举行《牟定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将于20172月中旬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室组织召开《牟定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            

三、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构成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人员构成

本次听证会拟设 25名听证代表,人员构成具体如下:

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利害关系人代表9名;

2.群众代表 3名;

3.县人大、县政协、财政局、政管局、经信局、交通局、水务局、教育局、卫生局、监察局、农业局、林业局、审计局1名;

(二)听证人及听证代表产生方式

1.听证人由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

2.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相对人代表和旁听代表采取自愿报名,通过初审后确定;自愿报名不足时,由我局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3.利益相关方代表,由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产生;县人大、县政协、财政局、政管局、经信局、交通局、水务局、教育局、卫生局、监察局、农业局、林业局、审计局的听证代表由单位或组织推荐产生;

4.听证会代表正式产生后,将公告参加人员名单。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方式

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 201712618时。报名方式为:本人持身份证到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股报名或者采用信函、传真报名。报名地址: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股。报名信函寄至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675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0878-5211523;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二)报名要求

1.牟定县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及工程招标代理的公民均可(牟定县辖区内年龄在1860周岁以内,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持合法有效的工程建设项目从业资格证书,男女不限);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代表一个方面的群体意见;

3.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并能够真实地反映意见;

4.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议事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5.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熟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6.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听证会代表产生后,将公布参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等信息)。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于201726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人员名单,在云南省重大决策听证网刊登第2号公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牟定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和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李绍明   13388782510

特此公告

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116

附件1

《牟定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报名表

   

 

   

 

   

 

   

 

   

 

文化程度

 

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

座机:

电子邮箱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注明身份所属机关)

 

报名参会理由

 

 

附件2

牟定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环境,规范牟定县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等。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工程建设有关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或核准;经信、监察、教育、财政、公安、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务、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进场综合服务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凡在牟定县行政区域内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且符合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三项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进入县级中介超市公开选取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审批或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以下程序确定承包单位。

(一)施工项目发包前须委托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并结合市场价格确定拦标价;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发包前需按投资估算确定,作为发包的重要依据。

(二)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集体讨论研究确定资质条件符合的承包单位。

(三)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集体研究组建协商竞价谈判小组,邀请3家以上的(含3家)资质条件符合、资信好、实力强的施工企业,通过协商竞价谈判的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单位。

(四)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集体研究组建协商竞价谈判小组,邀请5家以上的(含5家)资质条件符合、资信好、实力强的施工企业,通过协商竞价谈判的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单位。

(五)50万元以下(不含)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从牟定县投资审批中介超市选取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集体研究组建协商竞价谈判小组,邀请3家以上的(含3家)资质条件符合、资信好、实力强的供应商,通过协商竞价谈判的方式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九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615号)精神,允许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县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政府补助资金占单体工程项目总投资10%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10%以下的不采用招标方式。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

第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必须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过程和评标活动过程进行监督。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规避招标、违反审批、核准内容的招标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泄露标底、串通招标投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等其他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可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项目审核部门,由项目审核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对利用职务便利或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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