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政办发〔2017〕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牟定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牟定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启动要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减灾委员会
2.2 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库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6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合理调配救灾资源,及时、有序、高效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楚雄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牟定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含狂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特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当周边县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坚持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持依靠基层,群众自救,广泛动员,社会互助。
1.5 启动要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是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县委、县政府的减灾救灾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防灾减灾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研究制定减灾救灾工作有关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安置救助、灾后民房恢复重建;指导各乡镇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县减灾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联系救灾工作的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卫计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县安监局、县市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统计局、县供销社、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红十字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牟定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电信牟定分公司、移动牟定分公司、联通牟定分公司、牟定供电局、县人民武装部、武警牟定县中队、牟定县公安消防大队。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职责是:负责县减灾委日常事务,承担全县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县党委政府对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当地开展减灾救灾工作。会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做好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落实防范措施,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组织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对灾情进行会商,对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研究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收集、汇总、评估和报告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及减灾救灾工作,起草减灾救灾方面的各类文稿。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指导减灾救灾工作有序开展;负责灾情和减灾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完成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库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并建立由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家委及专家库的职责是: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适时进行灾情评估、会商;对全县重大减灾救灾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和评估;开展工作调研,为全县减灾救灾工作建言献策。
3 灾害预警响应
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务、气象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调整有关措施。
(3)做好县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州民政局和县减灾委负责人、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民政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对1次灾害过程造成本县行政区域内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含本数)或房屋大量倒塌、农作物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灾害发生乡镇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民政局和县人民政府,并由县民政局审核、汇总上报州和省民政部门。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人民政府、县减灾委或县民政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减灾委设定Ⅰ、Ⅱ、Ⅲ 3个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5.1 Ⅰ级响应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10人以上(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1万间或2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召开会议会商灾情,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Ⅰ级响应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于每日10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本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县减灾委主任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县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公安、交通运输、驻牟部队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5)县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编发灾情快报,报县委、县政府和州民政局,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减灾委或县减灾委办公室提供新闻发布稿及相关资料,县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发布,对外发布灾情。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州级资金补助请示。
(7)县减灾委统一协调和组织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驻牟部队等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市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信局组织做好应急频率及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区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震损房屋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卫计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9)县民政局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外侨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适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3000间或800户以上、1万间或2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县减灾委主任领导或委托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召开会议会商灾情,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县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公安、交通运输、驻牟部队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编发灾情快报,报县委、县政府和州民政局,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减灾委或县减灾委办公室提供新闻发布稿及相关资料,县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发布,对外发布灾情。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州级资金补助请示。
(6)县减灾委根据灾情需要,协调和组织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驻牟部队等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7)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经信局、县市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无线电应急频率协调工作,保障无线电救援通信台站正常运行。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震损房屋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卫计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2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8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情况汇报,了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的灾害救助能力和需求;组织召开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参与的灾情会商会议,分析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根据灾情需要派出县灾害救援队。
(3)根据灾情发展、灾区需求和申请,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上报请求州级资金补助请示。县民政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的各项保障工作。县卫计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报县委、县政府和州民政局,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5)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公布灾情及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统一上报、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和灾后心理援助。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乡镇人民政府为受灾地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县民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与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对各乡镇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县级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处理。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民政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