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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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牟定县森林火灾处置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3015172622Y-/2018-1220009 公文目录:应急管理 发文日期:2016年12月26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牟政办发〔2016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有效降低森林火灾损失,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扑火思想,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牟定县森林火灾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5
 

牟定县森林火灾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牟定县森林火灾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的森林火灾是指在林地上燃烧且属自由蔓延失控的林火,其超过一定面积,造成了一定的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其划分标准为: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条  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中,要遵循以下原则、目标和要求:

(一)原则:“打早、打小、打了”;

(二)目标:杜绝人员伤亡,避免小火酿成大火或二次复燃;

(三)要求:扑火现场指挥必须由经过防扑火安全培训的指挥员指挥扑救,灭火要组织经过安全培训的专业化、半专业化、民兵应急小分队和义务扑火队扑救,严禁组织、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及未经安全扑火培训的人员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第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进行扑救。

 

第二章  指挥机构和队伍

第五条  县、乡镇、村三级分别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组。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专职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及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县级火场扑救指挥员原则由常务副指挥长、专职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其他经过培训的人员负责指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县林业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在火灾扑救现场可设立前线指挥部,具体负责森林火灾的扑救。

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指挥长、专职副指挥长、副指挥长(乡镇林业站站长)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并在乡镇林业站设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火场扑救指挥员原则由指挥长、专职副指挥长、副指挥长(乡镇林业站站长)或其他经过培训的人员担任。为确保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不发生人员伤亡,要求各乡镇火场扑救指挥员须尽可能的在第一时间赶赴火场指挥扑救。

村民委员会设立森林防火指挥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地处边远的重点林区建立前线指挥所,行使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委托的职权;与毗邻的南华、姚安、大姚、元谋、禄丰、楚雄结合部健全联防组织,完善护林防火联防章程和奖惩措施,按联防章程开展森林联防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第六条  扑火队伍建设

(一)由县林业局组建一支60人的县森林消防专业队,县林业局配备通讯、扑火机具、作战用品,并在扑火作战中确保后勤供给,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县林业局统一调动指挥使用。

(二)由县人武部组建100人的民兵应急扑火救援队。

(三)由县公安局为主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组成的联合扑火队。

(四)由县委、县政府部门组建的扑火队。

(五)每个乡镇组建1支半专业扑火队,不少于15人,配备相应扑火装备。由乡镇组织动员、管理,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动指挥。

(六)各村委会根据当地实际,应组建20人以上义务扑火队,由村委会及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动指挥。

第七条  县、乡镇、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进入森林防火期后,实行24小时值班,并明确带班领导,做好火情调度、处置工作。

 

第三章  火情处置

第八条  牟定县境内的所有森林火情实行归口上报制度,严禁越级、跨部门上报。其报告制度如下:

(一)以下七种森林火灾必须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1.州级、县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风景旅游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2.起火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点)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5.乡镇交界结合部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6.县(市)级交界结合部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7.需要县级支援扑救的其他森林火灾。

(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在接到火警报告的第一时间内,在向同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主要领导报告的同时,应立即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第九条  森林火灾的扑救组织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组织指挥扑救。一般森林火灾由村委会和乡镇共同组织扑灭,并按《森林火灾上报处置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条  对危险性较大火灾的扑救,各级按以下行动方案组织指挥扑救:

(一)乡镇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行动方案

起火所辖乡镇、村委会在确保人员安全、组织科学扑救的前提下,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要:1.迅速召开紧急会议,了解、掌握火情动态;2.迅速派出指挥员赶赴火场,组成火场指挥部组织扑救;3.明确现场指挥长及相关人员职责;4.因时、因地制宜地制定扑灭火灾方案,科学扑救,杜绝人员伤亡;5.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动态及扑救情况。

(二)县林业局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行动方案及内部职责

1.行动方案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防火办主任,同时进一步了解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扑救人员组成情况,并详细记录;(2)防火办主任应立即到岗,在向带班领导报告后,迅速通知县森林消防专业队进入临战状态,同时准备好安装有地理信息系统的笔记本电脑、GPS卫星定位仪、通讯器材、车辆,通知森林公安局安排案件侦破人员;(3)领导到岗后,迅速进入火情处置指挥程序,对火情、火势做出正确的判断分析,指派火场指挥人员,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安排交通车辆和后勤保障。

2.内部职责:交通车辆由林业局办公室主任负责;案件侦破由森林公安局局长负责;现场指挥长原则由常务副指挥长、专职副指挥长或县防火办主任担任;火场灾情调查由防火办及林业局机关经过专业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三)县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行动方案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1.行动方案

1)在得到起火乡镇火情报告后,且2小时未扑灭应迅速报告指挥长;(2)由指挥长主持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听取防火办的火情调度情况汇报,同时,防火办工作人员应做好赶赴火场的一切工作准备;(3)根据火情,迅速派员赶往火灾发生乡镇及火灾现场,按照“属地指挥”的原则,协助、协调好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4)指挥部领导根据火情及时协调通知县森林消防专业队做好扑火待命准备;(53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应派出现场指挥员赶赴火场组成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同时调动县森林消防专业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必要时,由指挥部领导决定报请州指挥部批准,请求航护飞机支援灭火。

2.各成员单位职责:按照牟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牟森指字20158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灭火作战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第十二条  灭火作战的方法:一是直接灭火法。即使用风力灭火机扑灭、水枪灭火、灭火弹灭火法等。二是间接灭火法。即开设防火沟或隔离带灭火。

 

第四章  后勤保障

第十三条  后勤保障原则: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积极组织人员扑救,各乡镇应对各参加扑火单位扑火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第十四条  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义务扑火队的后勤供应,原则上自行解决,推行“三自带”,即自带照明工具、自带干粮、自带扑火工具。

 

第五章  善后处理

第十五条  清理火场:扑灭火灾后,根据火场具体情况,现场指挥员应指定负责人带队彻底清理余火,向所在乡镇办理火场移交手续,由乡镇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员监守48小时或更长时间,并明确监守负责人,在确保无复燃条件方可全部撤离火场。

第十六条  测定损失:森林火灾扑灭后,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抽调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火灾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测算,填报火灾情况报表和森林火灾情况报告,专题报县指挥部办公室,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报上一级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七条  伤亡处理:对扑火中发生的轻伤、重伤人员要立即送往附近医疗机构治疗和抢救;对重伤者在稳定伤势的前提下,送往医院治疗;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医疗、抚恤费;农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支付医疗、抚恤费,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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