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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牟城违简行处决字〔2023〕第 0007号)

索引号:11532323015172542B-/2023-0302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3年03月02日 主题词: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牟城违简行处决字〔2023〕第 0007号) 文  号:牟城违简行处决字〔2023〕第 0007号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02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牟城违简行处决2023 0007

当 事 人

姓名

张某某

性别

年龄

36

邮编

350200

身份证号码

3501821985XXXXXXXX

工作单位

 

住址

福建省长乐市松下镇前连村四还XX号

电话

1888787XXXX

经查上述当事人于202332,在牟定县共和镇中清路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停放车辆”的规定,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清除障碍物或者扣押相关物品、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200.00元;

3、罚款按下列第项规定方式缴纳:

①当场缴纳;(a.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b.当事人要求当场缴纳)②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到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开具交款发票到建设银行牟定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李永润25090368006  杨增波25090368005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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