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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牟城简行处决字〔2023〕第 0005号)

索引号:11532323015172542B-/2023-0111004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3年01月11日 主题词: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 文  号:牟城简行处决字〔2023〕第 0005号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11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牟城简行处决2023 0005

当 事 人

姓名

曾某某

性别

年龄

69

邮编

402360

身份证号码

5102301953XXXXXXXX

工作单位

 

住址

重庆市大足县三驱镇XX村

电话

1350885XXXX

经查上述当事人于202319,在牟定县共和镇中园东路62 号中园综合市场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摆摊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物品”的规定,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第二项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清除障碍物或者扣押相关物品、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规定,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3、罚款按下列第项规定方式缴纳:

①当场缴纳;(a.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b.当事人要求当场缴纳)②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到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开具交款发票到建设银行牟定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非榆25090368009  李成华25090368008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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