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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住建局包容审慎监管清单

索引号:11532323015172542B-/2022-1122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清单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22日 主题词:牟定县住建局包容审慎监管清单 文  号: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22日

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单位: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

对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

对建筑业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1日以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践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实,侵占、毁损公共绿地、树木、水体、绿化设施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城镇规划区禁止下列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一)践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实;(四)侵占、毁损公共绿地、树木、水体、绿化设施;根据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不超过50公斤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摆摊设点;临时占用城乡道路、公共场地举行活动或者在城乡道路上施工作业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时段,允许摆摊设点;临时占用城乡道路、公共场地举行活动或者在城乡道路上施工作业应当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依据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清除障碍物或者扣押相关物品、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并主动在勘察文件上补全责任人签字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并主动补全勘察文件归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在阳台和窗外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免于强制法律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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