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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3015172534G-/2024-0913003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13日 主题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确定调整 工作方案 文  号:云民发〔2024〕56号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13日

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方案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 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 民发〔2024〕16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为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机制,促进低保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共享发展。低保标准体现“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理念,随着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适度合理。低保标准确定调整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脱离实际、不超越阶段。科学规范。低保标准确定调整以权威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测算依据,做到依据客观、方法科学、程序严谨。公开透明。及时公布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标准确定调整方法

(一)标准确定方法。低保省级指导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量化比例综合考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 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城市低保省级指导标准占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量化比例范围在30%—40%之间;农村低保省级指导标准占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量化比例范围在40%—50%之间。

(二)标准调整程序。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结合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其他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财力状况,共同分析测算,需要调整的,在当年6月底前研究提 出城乡低保省级指导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各州 (市)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结合实际另行确定公布本地低保标准,于公布后次月起执行。同时,应将公布的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并组织各县(市、区)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对低保标准进行更新维护。

(三)加强标准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衔接,省级指导标准一般不超过云南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做到既能保障基本生活,又能激发就业动力。充分发挥低保标准的基础参照作用,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 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标准的统筹衔接,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履行职责。省民政厅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有序推进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同时,会同省财政厅做好低保标准确定调整相关数据测算。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提供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分析,以及相关政策建议。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做好低保标准确定调整相关数据测算,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负责收集和提供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为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提供依据。

(二)强化工作落实立足现有工作基础,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等因素科学有序调整低保标准,确保我省城乡低保标准在合理区间运行。防止和克服提前规定一定时期内低保标准的增长幅度,或在城乡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地区追求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避免出现盲目攀比。

(三)注重培训宣传低保标准是低保制度的核心要素,要将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作为各级民政社会救助业务规定培训内容,重点提高在低保标准基础上开展的认定保障对象、确定保障范围、核定保障金额等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实现精准施保。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低保制度功能作用,倡导自强自立,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对量化比例合理性的评估结果和指导意见,必要时对量化比例进行调整和完善。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