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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

索引号:11532323015172534G-/2024-0913002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13日 主题词: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分层分类社会救助 文  号:楚民发〔2024〕12号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13日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民发〔2024〕25号)的要求,结合我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聚焦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要求,着力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二、主要任务

(一)准确把握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云民规〔2023〕3号)精神,按照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在认定过程中按照 “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的做法,分别按照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合理确定救助类别,对低收入人口进行分层分类认定,进一步提高救助可及性、便捷性。(县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局、 教育体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总工会、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进一步拓展 完善“云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功能,科学设置预警指标,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深化拓展功能应用,为快速预警、精准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支撑。通过“云南省低收 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 《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和数据利用管理办法》要求,加强数据共享,进一步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地民政部门以县(市)为单位,通过申请人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采集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并及时、准确录入“云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各县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 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总工会、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对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动态监测。加强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同教育、人社、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 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加强线下核查,县级民政部门依托基层力量,组织动员乡镇干部、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并将变化情况录入“云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各县市民政局、教育体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总工会、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协同配合分类处置好预警信息。及时处理低收入人口预警信息,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 或商请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发现低收入人口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处理;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核查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查有关情况,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对于省级预警信息要按照以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逐条进行核实,并标注处置结果。(各县市民政局、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总工会、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 障范围。对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 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 各县市民政局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六)完善专项社会救助。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含疾病 应急救助)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 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持续落实好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各县市民政局、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总工会、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救助金额为1000元 以下的可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各县市民政局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八)开展多种形式救助帮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动形成“物质十服务”的救助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或补助。按照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提供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落实困难职工救助政策。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各县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局、教育体育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医疗保障局、总工会、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专题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文件精神和工作进展,努力争取支持。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打通数据壁垒、加强信息共享,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按照人员分层、救助分类的原则高效落实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政策,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惠民政策在我州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加强救助资金保障和监督检查。各地要综合考虑低保等社会救助提质增效、实施分层分类救助帮扶和巩固拓展兜底脱贫成果等因素,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认真测算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需求,及时向当地党委 和政府报告,合理安排资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动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做到拨付及时、使用规范、运行安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管好用好困难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和每一笔“救助款”。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微信推送、专题报道、进村入户宣讲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宣传,帮助群众更好的了解和掌握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和救助帮扶的政策规定,引导群众主动提出申请,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要 逐级开展培训,切实提高经办人员政策知晓率,为全州规范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和监测救助提供支撑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