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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启用全省流浪乞讨救助机构统一标识有关事宜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3015172534G-/2024-0912006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12日 主题词:启用 救助机构 统一标识 文  号:云民办发〔2024〕14号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12日

为提升全省救助管理机构形象和辨识度,提高社会及受助对象知晓度、接受度,突出体现人性化救助,适应救助对象新需求、新期待,决定推广使用“爱心驿站”标识作为全省救助管理机构统一标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标识构成及涵义

“爱心驿站”标识是具有救助服务理念和要求的视觉识别系统,在不调整改变救助管理机构原法定名称的前提下,使用“爱心驿站”标识作为全省救助管理机构统一标识,方便社会及受助对象辨识。

(一)标识构成。标识由文字、拼音、图案、颜色等元素组成,图案、文字的位置相对固定。文字:“爱心驿站”, 汉语拼音:“AIXIN  YIZHAN”。爱心、房屋、双手构成标识图案,“爱心”代表关爱无处不在,有困难需要得到帮助的群众,进入爱心驿站都将会被关爱围绕,房屋代表“爱心驿站”,“双手” 寓意党和政府用心用情呵护困难群众,爱心驿站是每一位群众遇到困难时的坚强后盾。

(二)标识颜色。整个标识以红色和金黄色为主色调。红色代表“初心”,金黄色代表“使命”,寓意着全省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牢记初心使命,心系困难群众”。颜色色号见附件标注。

(三)标识类型。标识具体应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平面标识、立式标识或徽章标识。标识中,图案、文字的位置相对固定,使用尺寸按对应比例进行缩放。立式标识的正、背面标识元素应保持一致。标识样式图示见附件。

二、标识使用场所

使用标识时要结合环境及气候、温度、湿度等自然条件和实际状况,本着美观耐用、成本节约、便于维护的原则选择适宜材质制作。

(一)救助管理机构。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应在机构大门、外墙等位置悬挂标识,标识大小根据悬挂位置合理确定,确保美观、醒目。

(二)救助管理工作相关场所。标识可应用于救助管理工作其它相关场所,以及专门用于救助管理工作的运载工具(如救助 车辆)、工作服饰、宣传材料、宣传品等。

(三)禁止使用情形。标识不得用于营利性质的商业营销及广告等场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标识的重要意义,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州、县民政局要指导所辖救助管理机构认真研究悬挂方案,广泛听取意见建议,高质量推动标识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全省所有救助管理机构2024年6月底前完成标识悬挂。

(二)统筹工作开展。各地要以推广标识为契机,同步推行救助管理工作“真心、倾心、精心、贴心、舒心”的“五心”工作理念,统筹改善场所布局、设施设备配置,提升干部队伍服务素养,持续优化救助环境,根据不同受助对象合理诉求,提高救 助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救助工作质效。

(三)落实规范管理。州、县民政局要加强监督管理,在推广应用标识时,应严格按照统一安排和要求,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不得擅自变更标识元素,坚决防止借标识推广应用之机大兴土建等不良现象,安装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施工规范,防范安全隐患。

附件:爱心驿站标识(图例)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

爱心驿站标识(图例)

色号

R 184        R 202

G 28         G 170

B 37          B 44

C 30%        C 25%

M 100%       M 33%

Y 97%        Y 90%

K 0%          K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