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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3015172534G-/2024-0912005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12日 主题词:规范 儿童福利机构 抚养未成年人 送养 收养 文  号:云民发〔2024〕33号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12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送养主体

本通知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我省按照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及机构精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的20家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不包括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送养范围

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送养:

(一)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经公安机关将未成年人DNA 录入全国打拐DNA 信息库比对,未比中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布寻亲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 60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且公安机关查找满90日后 仍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可以送养。

(二)丧失父母且无其他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变更为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后,可以送养。

(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和《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90号)精神,儿童被送交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以送养。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定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 有关规定的,可以送养。

1.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未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或者虽在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但经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

2.送养原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未成年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一年后进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对被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一年后送养的限制: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送养申报

儿童福利机构要把帮助儿童回归家庭作为重要职责,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抚养的孤弃儿童进行评估筛查、体检,符合送养条件的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做到“应送尽送,应送早送”。

( 一 )评估。儿童福利机构结合儿童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适合送养意见。

(二)体检。评估后,安排拟送养儿童至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各项指标符合送养条件的,列入拟送养儿童名单。需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病、重残儿童,原则上不安排送养。

(三)申报。儿童福利机构应将拟送养儿童有关材料报送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相关工作。在收养登记办理期间,儿童福利机构继续做好拟送养儿童的日常照料、教育、康复等工作。

、送养材料

儿童福利机构申报送养儿童,应提交儿童福利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儿童进入机构的原始记录和在机构期间成长生活材料,包含被送养儿童入院登记表、民政部门接收意见、户口簿、成长报告、体格检查表、生活照等。送养残疾儿童的,应提交该儿童的残疾证明。送养年满8 周岁以上的儿童应征得本人同意。儿童福利机构在送养前应当将儿童的身份、健康状况、智力水平、患病及残疾状况等重要事项如实告知收养申请人,不得隐瞒。根据被送养儿童不同身份,还需提交相应材料。

(一)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按照《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相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2〕171 号)要求,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移送通知书、查找情况说明以及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等材料。

(二)送养丧失父母且无其他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孤儿,需提交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等材料。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参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福利工作有关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函〔2019〕8号)范本。

(三)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照料通知书、全国打拐DNA 信息库比对结果、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以及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等材料。

(四)送养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需提交原监护人监护资格撤销判决书、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判决书、原监护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或申请后人民法院驳回等相关材料。

五、收养流程

(一)需求登记。中国内地公民申请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咨询收养政策,进行收养意愿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符合条件的,进行收养需求登记。

(二)能力评估。收养登记机关根据收养申请人收养需求,采取按需求登记先后顺序或摇号随机抽取等方式,1名被送养儿童至少选择3个需求登记家庭进行评估。评估前需告知家庭自行承担落选风险,不愿承担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资格。评估内容按照《云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云民规(2021)1号) 执行。残疾、患病、8周岁以上儿童评估不受3个家庭的限制。

(三)收养培训。收养登记机关应对评估合格且进入融合环节的收养申请人开展收养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收养的效力、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孩子的特点、养育注意事项等。

(四)融合跟踪。收养培训后,收养登记机关通知收养申请人、儿童福利机构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融合时间不少于30日。融合期间,对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进行跟踪。

(五)登记前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60日查找其生父母。按照《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要求,公告应当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州(市)级及以上地方报刊上,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登记前公告可与能力评估、收养培训、融合跟踪环节同步进行。

(六)办理登记。融合期满且融合成功的,收养登记机关通知收养申请人、儿童福利机构办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融合过程中出现违反《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儿童不接受收养申请人养育、融合不成功等情形,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终止收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登记前公告结束后,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儿童被依法收养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七)开展回访。在完成收养登记手续后,收养登记机关可采取电话、视频、走访等形式,对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进行回访了解,确保其健康成长。

云南省民政厅

2024年3月2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